金维建:
你因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佛寺景区入口)东南侧50米处违法修建房屋,我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城执罚[2015]第27号)。2015年7月27日你又向我局递交了两份新证据(1.危房鉴定备案书;2.申请)我局办案人员对你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7月28日我局就你提供的巜危房鉴定备案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咨询,该局工作人员解释,对房屋作出“Dsu”级认定只是说明房屋的损坏程度,认定的等级并不能作为简化行政审批条件的依据。
二、2015年8月4日我局就你提供的《申请》,向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七里镇村建所进行咨询,回复如下:
1、该巜申请》仅仅是一个复印件,加盖的“阆中市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印章不能辨明真假。
2、巜申请》上的签署的“同意改建”不是村建所负责人签的,也不是当时村建所另外三名同事的签字。
3、按2009年修建房屋办理手续的流程来说,个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要取得“建房申请表”,按审批表确定的内容报批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认定为规划合法,其他的都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你所提供的新证,不能证明所修建房屋的合法性,我局将继续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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