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自1975年以来,历经40年的沧桑岁月,中国重启特赦这一独特的法律制度,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正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国家治理理念,彰显 了国家凡属重大举措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治精神。 在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实行特赦,无论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都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凡属重大举措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是法治国家的根本体现。我国宪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都对特赦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此次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在程序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在法律后果上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只免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完的刑期,而非免除其所有的法律责任,犯罪人在特赦后将被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总而言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和态度更加清晰、明确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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