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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醉驾 判拘投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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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url:http://np.jj831.com/html/2015-09/07/content_39229.htm,id:0
□李玲刘永辉案由:2015年1月19日20时50分,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珙县巡场镇宜威路49公里+800米处时,撞到骑自行车的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苏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3.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犯罪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化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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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适用缓刑条件的对象,有三点需要考虑。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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