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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四法官被刺伤案凸显司法沉沦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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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亦忱

    据来自各大媒体的报道,9月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个被刺到心脏。所幸抢救及时,这四名法官虽猝不及防遭到这个名叫胡庆刚的业余杀手突袭,但全脱离了生命危险,均可安然重返审判岗位,继续手持法槌身穿法袍从事这项风险巨大的工作。

    话说此案发生之后,有几位朋友知道亦忱曾在一个地级市的政法委工作过10年,又在一所中级法院混了11年,便私下提示,希望本人也就此案发表一下看法。但本人因为不知道案情是怎么回事,故而最近几天迟迟没有写一个字谈论对这起法官被杀案的看法。

    今晨,从凯迪网络的一个热帖中,读到了(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14号判决书,始知这起《胡庆刚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原来是起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担任此案一审的法官名叫李润青。

    下面,我们看看此案简单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十堰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会判令原告胡庆刚败诉。

    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2013年8月13日,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处上班。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工资,且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原告不得已而离开了被告方的公司。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倍的工资和加班费及拖欠的工资与社保金,合计66000余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五组证据:1,员工请假表;2,考勤证明;3,易新华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4,银行账户明细;5,方鼎汽车车身公司的工作服。

    被告的辩称是: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原告未给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的员工花名册上没有原告的名字。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为此,被告出具了三组证据:1,支持被告主张的仲裁裁决书;2,方鼎汽车公司的工作服;3,职工花名册。

    下面,我们看看这个名叫李润青的法官是怎么下达他的判词:“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原告胡庆刚也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为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支付的。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庆刚负担。”(判决书四页附后)

    不知别人看完这份判决书之后的感触是什么,亦忱的第一感觉是血往头上冲的那种感觉。直觉和常识告诉我:李润青果然是个该死的法官。换了是亦忱遭受这种荒诞的判决,在走投无路之下,会首先宰了这个涉嫌被当事一方收买的既腐败又愚蠢的法官。

    各位看官,这起简单到傻子也能裁判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十堰的两级法院玩成一起最后四名法官被人搏命刺杀的惊天大案?其源头就是十堰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两级法院,全是些违背基本的常识,罔顾最基本的正义,不为弱势人群主持公义的黑衙门。

    恕我直言,这起案件若是由本人审理,我只要问一句: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中,是否有被告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为什么被告要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据实回答,则此案的事实立马可证: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过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被告撒谎,说这些银行卡明细中没有没有自己支付的款项,则立时可休庭,给原告律师出具法院的协查函,请原告律师去银行核实这些银行卡中的钱,是否存在被告账户中支付的款项,则案情也能大白于天下。

    至于在起草判决书时,被告得支付多少钱给原告,可参照当地的劳动市场的行情加以确定,并不难设定一个合适的数额,则此案自然可尘埃落定。后来在十堰中院发生的四位法官被杀案,那还会发生吗?

    然而,荒诞透顶是,李润青的一审荒唐判决居然得到了十堰中院的法官们毫无保留的支持。最终酿成绝望的胡庆刚以命相搏,选择跟这些缺乏常识的法官们同归于尽。这四个被刺伤的法官,真要感谢他们碰到的是个业余杀手,换了杨佳那样的杀手上场,估计他们早就命丧黄泉了。

    也就在这起四位法官被当事人刺杀的案件发生之后,众多法官、律师和公众,都从法院的安检形同虚设,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司法为何得不到尊重等等角度,分析此案的后果并试图从中得出经验教训。不错,这些原因固然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但显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相信任何一个拥有起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十堰的两级法院,是一群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的人在主导审判工作。尤其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名法官被刺伤之后,十堰中院的一位处级干部面对央视的镜头,居然恬不知耻说,当事人胡庆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未穷尽,他还可以走申诉程序提供新证据获得案件的再审云云。

    一个帮资本家打工并从银行卡明细中,可以确证这种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能够成立的简单案件,还要什么新证据来证明这种关系成立?胡庆刚有本事喊来自己的工友们,证明他在这家黑心的资本家公司里劳动过吗?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会不要饭碗帮他吗?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自然可以看到绝望者的反抗缺乏理性,但胡庆刚至少比去幼儿园屠杀幼童的郑民生脑子好用,他知道冤有头债有主的道理,不会找错行凶的对象。尽管他必须为自己用犯罪的方式刺杀法官承担刑责,但很多人为他的暴烈反抗点赞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毕竟,十堰两级法院的司法沉沦,才是导致这起法官被集体刺伤的案件会偶然发生在十堰中院的核心原因。中国的各级法院及其法官们若不从这起法官被刺杀的案件中接受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继续罔顾基本的常识,无耻地偏袒有钱有权的人,下次也许您就是被刺杀的目标。如果中国的法官只能听懂暴力这一种语言,自然会有步胡庆刚后尘的人,继续告诉他们这个道理:当法院及其法官不践行公义的时候,自然正义女神必然会上场找到她想找到的对象。

    (2015年9月13日)

     附:《胡庆刚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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