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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九旬老人留下一纸遗嘱 三兄妹为此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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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家三兄妹近来为了一纸遗嘱闹上了法庭,原来,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大哥陈勇突然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上面载明父母的房屋由其一人继承,两个妹妹以不是父母亲手书立为由坚称遗嘱无效。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认定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应。

    陈勇和陈丽、陈君系同胞兄妹,其父母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年底去世。母亲去世后,大哥陈勇叫来两个妹妹,告诉她们说,父母生前为了防止儿女为继承发生纠纷,于2010年立下了遗嘱,遗嘱载明由陈勇一人继承父母位于阆中古城内的房屋,并且该遗嘱经阆中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看到这份公证遗嘱,陈丽和陈君感到很是意外,两人认为父母在2010年时年近九旬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公证遗嘱必定是大哥用欺骗手段得来的。从亲疏关系来说,父母也不可能立下遗嘱,由大哥一人享有遗产。加上父母均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现遗嘱没有手写的,可见公证遗嘱不真实。

    因妹妹们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勇遂将两个妹妹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房屋的全部份额。

    由于本案的原、被告系同胞兄妹,为了化解亲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在送达阶段、庭审阶段和判决前数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调解皆归于失败。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对于陈勇持有的公证遗嘱,二被告辩称不真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辩称其父母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仅提供了2份病情证明,病情证明于2015年由医院出具,而其父母早于2015年前去世,被告辩称难以让人信服。

    被告辩称没有立遗嘱人的手写原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公证时必须有立遗嘱人的手写原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该公证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较为恰当,最终法院判决:公证遗嘱中载明的遗产,位于阆中古城内的房屋一套由陈勇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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