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有很大区别。非住宅房,即便相同状况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也会高于住宅房。除此之外,非住宅房还可获得生产经营预期收益的补偿。那么原本为居住用途后改为其他用途的“住改非”呢? 确切来讲,住改非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它是人们对原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真切的存在于征收拆迁工作中。有些原本居住用途的房屋,因其得天独厚的位置优势或其他原因,被用来开饭店、超市、旅馆或用作仓储、养殖等,并且以这些房屋所在地作为生产经营注册地,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功能取代了原先的居住功能,住宅变成了非住宅,于是人们直观地称之为“住改非”。 那么问题又来了,“住改非”合法吗? 物权权能之一就是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自家房屋。既可自用,也可以租给他人使用;既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将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只是有些地方规定住改非前需征得相邻权人的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民事行为规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办理住改非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它还能进而充分发挥其物权效能。 “住改非”既然是合理合法的,那它又该如何认定呢?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这些证照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简单明了地显示出待征房屋的实际用途。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是,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第二、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所以,征收单位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调查登记房屋用途。 第五、经营时间。有些被征收人事先得到消息,居住地马上要征收了,为多些补偿,才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凡是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存在了一定时间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限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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