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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别忘了你的诉讼时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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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仅包括以下4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然而,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不可逆转的丧失胜诉权,其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   
    一、法复(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 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只要:
   1、是金融债权;
   2、债权人对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有催讨的意思表示
   3、债务人在催讨文书上签章确认。
在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金融债权可以重新获得确认和保护;
   二、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中强调了两点:
    1、双方就原超时效债务达成了还款协议;
    2、原债权债务转化为新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债权债务人已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的原有债权,但对于双方新成立的债权,仍可与其他新成立的债权一样给予保护。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纠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查明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非起诉).
   另外:《民通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的本意  是督促你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使民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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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2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别人欠我钱跑了,法院也判了,,当事人跑了。。。咋搞哟。。唉
发表于 2015-9-2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mg][b]想起就头疼[/img]

发表于 2015-9-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好辛苦

发表于 2015-10-2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是有个执行局么?拿着你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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