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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律师解读:赠与的房产争议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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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解读:赠与的房产争议应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现该解释出台已经四年多的时间,据笔者了解,该解释的出台极大的解决了夫妻之间的许多房产问题,尤其是关于赠与的房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

(一)一方父母的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次解释(三)中最受关注一点在于,对于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产权的归属确立。根据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夫妻间的相互赠与效力如何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应当及时办理房产权利转移手续,也就是过户更名手续。如果仅停留在口头支票上,除非办理了公证,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国父母的传统往往是出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1],却因为孩子已婚,顾虑到今后的相处而遮遮掩掩,以《婚姻法》解释二的认定,会被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向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时,出资的父母往往会站出来,解释这是对自己孩子的单方赠与,由于缺乏当时的证据,是根本得不到采信的。

而解释三的内容,可以说是说出了做父母的心里话,受赠的子女将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行为,保证了自己财产的权益,也就使父母在子女婚后犹豫是否赠与孩子房产的心情不再纠结了。

本文作者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 罗佳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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