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 关于“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不要刁难人”一帖的回复 川乌网友: 您好!您于2015年10月7日在平昌麻辣论坛发帖称“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不要刁难人”,现就您的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据了解,您到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您自述反映“未办理结婚证育有一小孩”的情况,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已告知您不能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建议您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发〔2012〕99号文件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由于我县婚姻登记工作是从2014年1月1日起集中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线办理(2014年前的婚姻登记由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且2014年之前的婚姻历史数据目前未全部录入全省婚姻登记系统,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法查询您在平昌境内的婚姻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您需提供户籍地乡镇民政办(原乡镇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符合政策规定,并无“刁难”和过错行为,希望您及广大网友公允看待,予以理解和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另悉,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相关规定和省市民政部门有关要求,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平昌县民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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