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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华蓥市交通局关于客运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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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一、关于非法客运车辆认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客车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一)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
(二)根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相关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华蓥市交通局
                                                       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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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客运 管理

发表于 2015-10-1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蓥运管所把客车统一弄进汽车站才是王道。

发表于 2015-10-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一下华蓥到高兴客收费5元合法吗?
发表于 2015-12-2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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