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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个案解读:房子到底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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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案解读:房子到底该归谁?

原告莫女士与陈先生(已故)于2000年2月自愿在南充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于2010年1月份购买了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房屋【建筑面积为58.02平方米】,于2009年6月份购买了位于成华区建设路房屋【建筑面积为89.85平方米】。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3月29日在成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的产权全部归原告莫女士所有,所剩按揭款全部由原告莫女士承担。原告莫女士与陈先生虽然已经离婚并分割了涉案两套房屋,但由于当时该两套房屋的按揭款还未还清,房屋被抵押给了银行,故该两套房屋仍然登记在莫女士和陈先生二人名下。

离婚后,原告莫女士按照协议书约定独自向银行偿还清结了该两套房屋的全部按揭款,但原告莫女士要求陈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陈先生却于2012年10月25日病故。此后,原告莫女士单方向成都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手续,但成都市房管局却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莫女士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提交法院确认该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原告莫女士为此与成都市房管局发生行政诉讼纠纷,经过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均判决认定原告莫女士应当通过起诉死者陈先生的继承人(即本案被告)方式,确认原告莫女士对涉案两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办理产权手续。后莫女士即将陈先生的全部继承人起诉到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的继承人却辩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当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案所涉的房子现并未登记,因此,并未生效。

那么,该案所涉的房子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呢?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莫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履行。其次 ,虽然不动产物权规定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但物权法同时也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虽然陈先生已经死亡,但其继承人应当代其履行变更房屋产权的义务。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应当属于原告莫女士所有。

本文作者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 罗佳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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