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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遂宁惊曝民房“强”拆案 政府部门拆房抓人“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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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遂宁惊曝民房“强”拆案 政府部门拆房抓人“补”文件
  • 正文


2015-08-20 10:53
来源:中国新闻报 作者:admin





     中国新闻报北京讯(记者 万云成)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与建设,“强拆”一直是各地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字眼。为此,我国有关扼制“强拆”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但是,日前从四川省遂宁市惊曝的一民房“强”拆案,恰恰让当地被“强拆”的一对象陈双云,竟投诉无门。相反,相关部门出现的一连串的假举证让人导致刑狱更加不可思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双云原正在建设的房屋。(本报记者万云成摄)

               
    响应政府:陈双云搬家建新房

    2008年,居住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1社村民陈双去夫妇,为支持遂绵高公路建设,搬迁了在该村的原有住房。2010年陈双云按照村里指示,将在宅基地上建开间12米、进深17米的民房,但由于紧连陈双云的两户村民已行先改变了其房屋地基的开间及进深,致使陈双云不得不改变自家的房屋地基开间及进深,即把地基开间延长至14.14米,进深缩短至12米。对此,已带头改变及修建地基为4开间房屋的村领导刘志理并没有异议。
    同年10月,陈双云组织工人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了宽14.14米、长12米的民房,直至当年11月底完工。期间,该村及上级相关部门并未出示相关任何通知,称陈双云的房屋属违规建房。
     厄运来袭:陈双云房屋被“强拆

     2010年12月6日下午4时左右,在没有接到相关部门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一帮来路不明的人员未出示相关证件,突然开始破坏陈双云家的房屋。见此,陈双云的女儿及女婿出面进行阻挠,随即被这帮不明人员拖离出去。当场刺激了左右脑供血不平衡的陈双云,陈双云站在自家屋顶上,将一砖头扔了下去,想阻止这帮人员的过激行为,不料,扔下的砖头将其中一名向上游砸至轻伤……
    事后,陈双云才知道这帮不明人员为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协助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执行强拆他家房屋的任务。
    祸不单行:陈双云伤人被判刑

    怎么陈双云的房屋就突然被“强”拆呢?据当地知情人透露:原来,相关部门为隐瞒真相,将陈双云在内的村民宅基地,已转卖于一所学校。期间,为防止当地居民干涉,曾偷偷与部分占地住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针对改变了房屋地基开间及进深的陈双云,相关部门据此,想方设法抹掉陈双云房屋拆迁的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款。
    为防止陈双云进行举报,被陈双云砸至轻伤的向上游,顺利配合了当地城管河东新区分局“强拆”工作,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双云进行起诉。对此,该检察院认为:陈双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遂宁市河东新区养生谷管理办公室。(本报记者万云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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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万云成摄)

     欲加之罪:陈双云犯罪举假证
   
    看到年迈的父亲,竟被公安部门抓去坐牢,陈双云的女儿不得不找律师依法辩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强拆前,应当书面通知停止建设。陈双云看到自家房屋被强拆,进行干涉,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不过当。 陈双云,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据律师了解实情,事实与检察院所称的案情事实真相不符。其中:在相关部门补充的证据材料中,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在2010年11月19日下午14时26分发给陈双云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的确要求陈双云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设部分。而事实上,在该证据的签发时间里,陈双云当时正在自建房施工现场,而该通知书上的送达人王平、蒋聪以及见证人唐伟,肖光平并未在施工现场,其修建陈双云家房屋的全部工人可以作人证。该书面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证据称陈双云“涉嫌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已经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在没有定性准确的情况下,是无权要求陈双云拆除的。何况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1社几十户人家参与这次修建新房的地点都是经过政府口头通知统一规划的,包括陈双云在内,不会单单要求陈双云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呢?


     何患无辞:陈双云违建后补文

     2015年3月27日,陈双云、陈玉梅,向四川省遂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此,该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表明,经查阅该局档案资料,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1社土地征收除省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2013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603号)和《关于遂宁市船山区2012年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171号)两个批文外,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而事实上,当地被拆迁居民已私下签订了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又怎么来认定呢?更蹊跷的是,相关部门向上级申请审批的时间最早在2012年,与陈双云房屋被“强拆”时间竟延后了一年多,已出现了先“强拆”后补文的情况。

    官官相护:陈双云“民告官”艰难  
                                                                                                                                    
    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陈双云依法维权的申诉,均认定陈双云违反规划建修房屋。称在复查过程中,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取了《遂宁市委关于研究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及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遂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三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的通知》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文件,认定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作为河东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依法享有对河东新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其有权对辖区内的违规建设进行行政执法。值得一提的是,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1社土地征收在2014年完成上级审批,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下属机构,怎么会提前3年多进行行政执法呢?


    本报记者通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河东管委会这段话很重要,1、当地部征用陈双云的房屋建设用地,实施程序是怎样的?二、按照征用及时兑现补偿费用是怎样落实的?第三,怎样落实安置措施,及安排陈双云生产生活?第四,当地部门是否存在着强征行为,若有,有力证据体现在哪里?
    第一,陈双云的农房并没有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因为陈双云申请了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陈双云家人等也找过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也没有得到任何拆迁信息。   
    第二,遂宁市河东新区中华养生谷休闲度假区办公室工作人员口头称过渡费按户口2800元每人算,安置这块没说,叫等。
    第三,陈双云的土地款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外,其它的土地款按月利息算(陈双云还未领取)
    第四陈双云未签订任何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协议,而房屋和宅基地就已经被遂宁市东辰荣兴国际学校强占去了。


      本报记者通过陈双云委托的律师处调查到两份证词:从中可以看出证明所谓的“通知”是假的。

    日前陈双云已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

     陈双云提出行政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

     (1)原告陈双云的建房是合法的。有原告本人为支持遂绵高速公路建设与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遂绵高速公路协调办签订的搬迁协议为据。
     (2)被告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于2010年12月6日对原告陈双云自建农房实施强制拆除至今都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纯属自编自演了一场让人难以接受的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然而被告未经城乡主管部门对原告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未经任何一级地方政府的委派和责成;也未给原告申辩和解释的权利。擅自组织出动人员对原告的合法私房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严重执法违法,纯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执法法律授权仅为对城市建设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而原告的房屋却为农村宅基地,被告超越了执法范围,做出不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违法。
     (3)被告20 1 0年1 2月6日对原告自建农房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严重的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对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等相关之规定。其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陈双云家应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因不服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分局于2010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对原告正在修建的农房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为,其后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遂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决字【2011】13号)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之规定,于2011年9月2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宁市认为原告的诉讼应当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随后将原告的行政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移交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组织立案调解,委托河东新区管委会进行相关工作,但至今没有进展。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要求船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正式立案受理。然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至今未予立案也不予答复。
    截此本记者发稿时遂宁市亦无动向纠其对与错,本报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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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是一个受害群众给了钱找了一个骗钱的网站来申冤。。。中国新闻报。。。。是个晒玩意???一看就是个非正规媒体,朋友,你被骗了。。。。我看功夫做那么多,花了不少钱吧。要反映事情打12315去,找这些垃圾网站没用。花了钱不说没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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