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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专利屡“缩水” *ST鑫富与新发药业再陷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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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T鑫富(002019)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38日作出的第161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公告称,*ST鑫富此前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鹏,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167号决定中关于ZL200510123566.4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公告表示该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而针对与*ST鑫富的商业秘密案纠纷及日前判定的巨额民事赔偿,新发药业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核心产品专利屡“缩水”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了解到,*ST鑫富的ZL200510123566.4专利,是指其主导产品所用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2011年度,公司D-泛酸钙产品占利润构成比达65.79%D-泛醇占利润构成的29.64%
  但*ST鑫富自20036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该专利随着公司与山东新发药业专利侵权纠纷的爆发而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多次“拷问”,历经两度复审,*ST鑫富的专利权的受保护条款内容连续缩水。
  记者了解到,200712月开始,为对抗*ST鑫富的专利侵权诉讼,新发药业连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ZL200510123566.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09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利要求3中涉及串珠镰孢霉、泡盛曲霉、藤仓赤霉和尖镰孢霉的技术方案无效。2011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宣告ZL200510123566.4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无效。
  对此,*ST鑫富与新发药业均曾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均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双方博弈的焦点,便是该专利权对当时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案的影响。目前,*ST鑫富的部分专利权被推翻。
  商业秘密案争议升温
  在专利权纠纷的背后,是*ST鑫富与新发药业这两大D-泛酸钙长达6年的权益拉锯战。而围绕D-泛酸钙的关键生产技术,*ST鑫富与新发药业均宣称拥有权利。除*ST鑫富的专利外,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介绍,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曾于20073月鉴定证明生物发酵法生产D-泛酸钙关键技术研制完成单位为新发药业。
  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5年初,*ST鑫富曾欲出3亿元到4亿元的资金收购新发药业,未获其同意。2007年开始,*ST鑫富便发起诉讼,与新发药业展开了长期的专利与商业秘密纠纷争端。
  直到20125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发药业停止对*ST鑫富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与另外两名责任人共同赔偿*ST鑫富经济损失3155.79万元。
  但该结果引发新发药业争议,并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新发药业称“法院判决与原告诉求内容不符”、“商业侵权证据不足”,并质疑案件把研发费用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而*ST鑫富此前公告表示该判决可能增加本期或期后利润3100多万元,也被指短期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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