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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羁押被告人:是否具有会见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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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1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法律的进步史,就是不断扩大、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历史。随着我们国家不断地向法治社会演进,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专家认为,我国应当区分不同诉讼环节和不同性质案件的情况,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其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借鉴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对被追诉者的各项权利做法,通过立法确认刑事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其中一项就是被羁押者与亲属的会见交流权。
  
  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被羁押人羁押期间享有会见亲属权利,根据刑事司法惯例,看守所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其亲属。
  
  有专家认为,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利属于司法人权内容,我国在立法上的回避态度和司法中的保留做法显然与大多数国家刑事司法惯例相背,也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社会声誉,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但也有专家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在案件未审结之前,亲属会见会造成串供、证据灭失等问题,不利于司法机构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资料
  
  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隔离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链接
  
  专家:会见亲属应为法定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已决的在押罪犯和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前者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可以会见亲属,无须经过批准;而后者会见亲属则需要批准。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人犯会见近亲属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且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者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会见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就不能算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相反,是否批准会见却成了公安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亲属须经过批准的规定不符合法理。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没有禁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由此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下一层级的法规和规章,无权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司法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也无权不批准会见。因些,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亲属权利。
  
  声音
  
  观点:立法确立被告人会见亲属权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日益加强,刑诉法应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会见亲属权。
  
  涉嫌犯罪人员从被侦查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要经历漫长的羁押期限,如果有法定延长情形,其羁押期限则更长。我国刑事法律坚持无罪推定理念,比起服刑人员,对未被判决的被告人权利的剥夺应当是有限度的,仅使其不妨害诉讼即可。办案机关担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过程中,可能发生泄露案情导致串供等不利于办案的情况,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强化监督管理,会见时可以安排看守所工作人员到场监督,甚至进行录音录像。
  
  被告人有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诉讼准则。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该规则的序言中更是明确指出,“囚犯”包括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的各类囚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0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根据这一规定,也应允许中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羁押期间,经批准后可以会见亲属或监护人,如,可以先放开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亲属会见权,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侦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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