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射洪法院串通包庇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投诉信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遂宁市射洪县太兴乡街道居民谢春莲(身份证号 510922197009297701)、赵光义夫妇(联系电话 18382571051),系射洪县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执行(2013)射洪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现向你们投诉射洪县人民法院渎职失职,与部分官员串通包庇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我们与被执行人张春武、张红父子相邻权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1月14日起诉到射洪县人民法院,该院经长期拖延,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3)射洪民初字第529号判决;被
告张春武父子不服,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遂中民终字第37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生效判决书)。2014年
12月19日,我们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射洪县法院执行局先是以被执行人正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为由,拖延拒不执行长达半年之久,经我无数次催促,该院未能收集或提供被执行人父子正
在进行申诉或四川省高院受理申诉的任何证据;现又以若强制执行拆除了侵权建筑(即违法搭建的楼梯间)后,被执行人家庭无法上楼为由,仍然拒不采取执行措施,而实际上该
楼梯间本身就是在主体完工后另行搭建的,可以分开拆除且拆除后被执行人仍然能够上下楼,不会对其居住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或不便。为此,我在申请执行后的近一年期间,数
十次往返于射洪法院,分别向执行法官、执行局长、分管副院长、院长等人反映或投诉,均被拒之门外。
导致本案陷入目前判而不执、有法不依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涉案建筑原系射洪本地某重要官员所有,转卖给被执行人父子,被执行人父子在改建过程中借机侵占集体土地和
相邻通道,非法搭建建筑物,在我依法行使权利提起诉讼后,被告父子就通过该官员做通法院工作,违法超期拖延审理,长期审而不决;最终做出生效判决后,又做通法院工作拖
延拒不执行。该官员现已升至市直部门任要职,手眼通天,在其勾兑下射洪县法院才敢于公然包庇被执行人,编造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显然,射洪法院执行局当初以被执行人正在申诉为由拒不执行,就是糊弄老百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从立案开始执行至今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射洪县人民法院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执行措施已经构成失职渎职,违反了前述法律关于民事执行期限的强制规定。
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违法修建、侵犯相邻权的楼梯间,修建在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该地块作为相邻双方的公用过道和整个太兴街道的泄洪通道使用。在射洪县
2012年9.10洪灾中,倾泄而下的山洪到此没有通道,冲向旁边的居民房屋,使投诉人靠近巷道一侧的住房被冲击而成危房。目前房屋上的裂口仍在继续扩大,危及整幢房屋和我全
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造成任何后果,应由执行工作渎职的射洪县人民法院承担全部责任。
请求上级法院和领导督查督办,责成射洪法院迅速执行生效判决,依法拆除侵权建筑,或者指令由其它人民法院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特此投诉。
射洪县太兴乡街道居民
谢春莲 赵光义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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