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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被告侵犯著作权获刑的网络传播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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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侵略作品权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违背作品管理法规,未经作品权人答应,侵略别人的作品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别的严峻情节的行动。
  一、案情
  全国榜首例网络传达侵权案在厦门一审宣判,被告人黄xx、陈xx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别离处罚金一万元。此案控告人广东xx分销业商会代理律师胡定锋就此以为,如未经作品权人答应,以盈利为意图,使用互联网传达别人的xx作品,情节严峻或不合法获利较大的,即构成侵略作品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黄xx、陈xx经预谋,由黄xx向厦门鑫飞扬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借效劳器,树立音乐网站。该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答应,从“baidu”等网站下载很多音乐作品,然后向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其间包月会员收费5元、半年会员收费30元、包年会员收费50元、永久会员收费200元)供给查找网址、音乐在线收听、下载等效劳,从中收费牟利。陈xx则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经判定,该网站注册会员12708人,其间收费会员1544人,歌曲数为10847首。网站树立以来,黄xx、陈xx共赚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据头绪在建宁县亚新网吧将黄xx、陈xx捕获。
  此案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的行动,是不是构成侵略作品权罪的“具有别的严峻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为,依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则,法令没有规则为违法的行动,不得科罪处刑。依据有关法令规则,要么依据违法所得,要么依据不合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品数量来确定,至于该条款尽管也呈现了别的严峻情节的景象,但适用该条款相同需求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说,底层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
  法院终究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法,并以为黄xx、陈xx的行动均已构成侵略作品权罪,并作出判定。
  三、侵略作品权罪的确定
  确定侵略作品权罪,首要应留意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详细在讲应留意以下几点:
  榜首,行动人片面方面是不是“以盈利为意图”。假如行动人施行侵略作品权出于损坏别人声誉等别的意图的,不构本钱罪。
  第二,留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别的情节在区别罪与非罪中的效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具有别的严峻情节是区别侵略作品权罪与通常违法行动的首要标准。不过需求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别的严峻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需契合其间之一即可构本钱罪,无需一起齐备。
由(厦门律师http://www.maxlaw.cn/xiamen)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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