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实名句报上海一中院再现唐震、沈强、胡瑜三位“眼花法官”后,新华社7月12日称上海一中院对此做出了回应: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看到这篇报道我笑了,我所提的三个问题上海一中院都没有正面回复。我再次求请上海一中院正面回复我下面的问题: 一、请上海一中院明确答复:“D-泛解酸技术”是否包括“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上海一中院回应称:A “D-泛解酸技术”包括B “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源自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鑫富公司说B就是A,然后上海一中院的“眼花法官”就将B判成A、买一赠十,上海一中院是为鑫富药业开的吗?实在荒唐可笑之极! 请问上海一中院,您是以事实为依句、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还是依句原告的解释来判案?我再次请问上海一中院,A到底是不是B?上海一中院懂不懂A和B之间的逻辑关系?您们不但和法律开玩笑,而且还在和科学开玩笑。 请大家参照生产工艺简易流程图:红色方框内带表上述A, 蓝色方框内带表上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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