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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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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波折公事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动,或许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但形成严重后果的行动。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略的客体: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事活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动。主要有四种景象:(1)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动;(2)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动;(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动;(4)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但形成严重后果的行动。行动人只需具有前述四种景象之一的行动,即可构本钱罪。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施冲击或强行,如绑缚、殴打、轻损伤等,但不包含重伤、杀戮在内。如果因行动人使用暴力形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分原则,从一重罪处分;
  3. 本罪的违法主体:本罪的违法主体为通常主体;
  4. 本罪的片面方面: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
  二.处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但形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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