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欺诈 有关法令
(一)稳妥欺诈罪的概念
稳妥欺诈罪,是指违背稳妥法规,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动。
(二)稳妥欺诈罪的构成特征
1.侵略客体是国家的稳妥制度和稳妥人的产业一切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稳妥法规,采纳虚拟稳妥标的、稳妥事端或许制作稳妥事端等办法,骗得较大数额稳妥金的行动。稳妥金是指按照稳妥法规,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待发作合同约好内的事端后获得的必定补偿。稳妥欺诈的行动办法有以下五种:
(1)产业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成心虚拟稳妥标的是指在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时,成心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稳妥目标。以为日后假造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一二手车价值2万,虚拟稳妥标的车价为20万。)
(2)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因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稳妥合同约好稳妥人只对因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因素致使的稳妥事端承当补偿职责,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隐秘发作稳妥事端的实在因素或许将非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因素谎称为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因素以便骗得稳妥金;对确已发作稳妥事端形成丢失的。则成心夸张丢失的程度以便骗得额外的稳妥金。(本来车窗损坏,夸张为车辆作废。)
(3)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4)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形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这是指在稳妥合同期内,人为地制作稳妥事端,形成产业丢失,以便骗得稳妥金。
(5)投保人、受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这是指在人身稳妥中,为骗得稳妥金,制作补偿条件,成心选用不法手法,形成被稳妥人的伤亡或疾病。行动人具有上述五种行动办法之一,骗得稳妥金数额较大的,构成稳妥欺诈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应用法令的若干疑问的解说》,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
3.违法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详细指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按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责任的人。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障,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自己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可所以被稳妥人。受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所以受益人。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提供虚伪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提供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
4.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并具有非法占有稳妥金之意图。过错不构本钱罪。
(三)稳妥欺诈罪的确定
1.划清稳妥欺诈罪与非罪行动的边界。关键在于骗得稳妥金的数额是否到达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通常的违背稳妥法的行动处理,到达较大数额构成稳妥欺诈罪。
2.确定稳妥欺诈罪中涉及有关违法的疑问。施行稳妥欺诈活动,成心以放火、杀人、损伤、传达流行症、优待、遗弃等行动办法制作产业丢失、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的成果,骗得稳妥金的,按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则,按数罪并罚处分,如放火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成心杀人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成心损伤罪与稳妥欺诈罪并罚,等等。
(四)稳妥欺诈罪的法定刑
中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则,个人犯稳妥欺诈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无穷或许有别的严峻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格外无穷或许有别的格外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则,单位犯稳妥欺诈罪,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职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无穷或许有别的严峻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格外无穷或许有别的格外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即是其违法手法也许会冒犯别的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动或成果行动有冒犯别的罪名的违法形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动;数个行动之间具有牵连联系;数个行动有必要冒犯不一样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办法或成果行动。如前所述,中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办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五种复行动办法。这些复行动中“骗得稳妥金”是稳妥欺诈罪的意图行动,在此之前的行动则即是本罪的办法行动,因而,在必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动办法都有也许构成牵连犯。
中国刑法理论对于牵连犯处断准则的观念,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念以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惩罚。这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着重,对于一切牵连犯均应实施数罪并罚。三是两层处断说。此种理论以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概选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必定的规范决议终究采纳何种准则予以处断。两层处断说详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令规则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则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则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施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对于损害程度通常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对于损害程度严峻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施数罪并罚。从中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实施数罪并罚。有学者指出:中国现行《刑法》对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牺牲了刑法公平、对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一样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一样的惩罚报应,其依据即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止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应该承认中国《刑法》的此种立法指导思想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致使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一样而致使实践处断结果的不统一。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动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动就也许有不一样的处理成果,由于依据法令规则,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文章内容由(厦门律师http://www.maxlaw.cn/xiamen)编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