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多方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案,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最终促成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7月26日,被告舒某、周某、王某与金龙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由舒某、周某、王某按比例共同出资修建毛家镇综合农贸市场商业住楼,金龙公司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告舒某又与原告龙某、吴某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在其占有该住楼的出资比例内三人等额出资,遂龙某、吴某将钱款交给舒某作为该项目投资款。
此工程建成销售后,二原告与被告舒某因投资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调解被告进行投资结算,以及返还二原告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40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深入剖析了案件主要症结所在:一是舒某、周某、王某对已销售房屋取得的房款进行了分配,但舒某不仅未将已得房款与二原告进行再分配,甚至对二人避而不见,这是本案矛盾焦点。二是部分房屋尚未销售完毕,工程是否存在投资收益,现无法计算,二原告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三是经二原告申请,法院已将房屋进行保全查封,卖方不能办理产权过户。若不能尽快结案,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为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确定以调解为破解案件的主线后,先后数次与舒某联系,并前往其住所当面沟通。
舒某从一开始的排斥,到最终被承办法官的敬业精神打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二原告进行沟通。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心理状态后,承办法官伺机针对性地进行明法释理,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契机。
调解中,承办法官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分歧及关心的法律问题耐心地一一分析,通过三个多小时入情、入理、入法的释法析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于2016年三月底对未出售的房屋按照《共同开发协议》及《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进行实物分配。二原告在拿到调解书后,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至此,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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