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也有在紧急避险下,因导致了他人死亡而无法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例—— 一位女子李某路遇一男子张甲,张甲企图对其施行强奸,李某在反抗的过程中将张甲打昏,逃走时因深夜投宿一人家,结果却误跑到张甲家里,接待她的是张甲的母亲和妹妹。深夜,张甲从外归来,母亲告知李某借宿的情况,张甲从其母处得知傍晚欲强奸的人就睡在自己家中,听后十分惊慌,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母亲将李某和女儿所睡的位置告诉张甲,并要张甲进去时不要点灯,以免惊醒李某。但李某因傍晚受到惊吓而不能马上入睡,对母子俩的谈话内容听得清清楚楚。鉴于当时已无其他方法逃脱,遂急中生智,与正熟睡的张甲妹妹换了个睡觉的位置。张甲摸黑进屋后,用菜刀朝李某原先睡觉的位置连砍数刀,结果将其妹妹砍死。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定是:李某犯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但减免了对李某的刑罚,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个案例足以说明在我国,就算是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牺牲他人性命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被胁迫情况下,涉及到“杀人”也往往会被特殊处理而对于“被胁迫杀人”,法律也往往不认可。在英美法系,谋杀、叛国等重罪不适用于胁迫辩护是绝大多数法院的立场。免罪性被胁迫行为不能适用于谋杀。按法律学者魏汉涛的说法,理由有三: 其一,传统制定法对“ 一个人应牺牲自己而不去危害无辜的人”有期待。对于具有普通坚忍力的一般人来说,如果在其被要求杀害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情况下,也许应该期望其牺牲自己。英国刑法专家海尔沙姆勋爵曾说,“不能认为法律是‘ 正义’ 或‘ 人道’的而退出对无辜的受害者的刑法保护;同时也不能以承认人性意志薄弱为名,保护那些懦夫和胆小鬼”。其二,如果承认胁迫辩护是对人性脆弱性的妥协的话,那么既然是妥协,就意味着双方有条件的让步,于是就可以完全认为,禁止谋杀是国家妥协的边界, 因为保护无辜的生命、禁止杀人是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原则问题、基本问题是不能妥协的,刑法不能对杀死无辜第三人的行为作出妥协和让步。其三,人的生命是人世间最为宝贵的,在涉及人的生命时往往要特殊对待。 万一有更为极端的情况——绑匪威胁杀死章英启全家,又如何呢?“被威胁生命的情况下,也不能杀人”,这种也就罢了。那如果是更极端的情况,假定绑匪把章英启的妻子儿女都抓了过来,威胁章英启不杀按摩女,就要杀死章英启全家,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杀死按摩女,也不该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宽恕吗? 这是一个艰难的伦理学问题。不妨与著名的“有轨电车”问题结合来看—— 假设你驾驶一辆自己无法使其停下来的有轨电车,即将撞上前方轨道上的5个检修工人,他们根本来不及逃跑,除非你改变轨道。但是,备用轨道上却有1个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牺牲这一个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个人? 你站在天桥上,看到有一台刹车损坏的电车。在轨道前方,有五个正在工作的人,他们不晓得电车向他们冲来。一个体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边,你发现他的巨大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工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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