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部门评选“敬业奉献”先进典型,主办方将候选人信息“晒”在网上,方便公众通过手机微信投票。不承想,有些候选人为了确保当选,花钱请专业投票机构帮忙刷票,使评选变了味。 近日,从多个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学生海选“最喜爱的班主任”。现场海选、网络海选,这些时髦和热门的动作,都出现在这场“学生最喜爱的班主任”评选过程中。但居然有学校组织学生“编身份证”为班主任刷票!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据说这次通过网络海选投票的时候,还得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个规矩也许本来就是为了防止有人网上刷票而定的,没想到还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高校知识分子是网络应用的重要群体,他们认为无论是社情民意,还是依照国际惯例,网络立法在我国都是非常必要的。依法管网明确“责权利”。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网提供依据,也在不同时期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有较强的行政监管色彩: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超过了八成;法律法规也多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在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激励性规范,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如何保护企业、网民在互联网中的权利缺乏设计与考虑。这不仅使多个行政部门产生管辖重叠,也常忽略了权利与自由的边界。因此,只有以互联网立法协调网络治理权力,明确国家、企业、个人在网络使用中的责任,才能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权利。才能在法治的环境下,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新型科技公司、新型主流媒体,提升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离不开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成熟与应用。互联网立法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关键保障。只有网络主办者、网络使用者、网络管理者都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行为,同心共智、同频共振、同力共举,才能建设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法治化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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