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社会调查主体。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外,其余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
二是明确社会调查对象、内容及形式。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及环境、涉罪后表现、帮教矫正条件和措施等。
三是明确社会调查流程。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由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必要时也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需判处刑罚的由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该部门或该组织的公章;对住所地在东兴区外的,由办案单位委托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
四是明确社会调查注意事项。落实保密义务,制作报告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关案情和未成年人隐私情况。坚持及时原则,社会调查报告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委托单位应及时随案移送,作为公安机关是否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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