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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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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拘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根据搜集、检查确定,依法精确适用拘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处理检查拘捕案子,应当全面掌握拘捕条件,对有根据证实有违法事实、也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则的景象外,应当严格检查是不是具有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子,应当搜集、固定违法嫌疑人是不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根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拘捕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交证实违法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根据。关于证实违法事实的根据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拘捕书中专门予以阐明。关于证实违法事实的根据不能证实违法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搜集、固定违法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根据,并在提请拘捕时随卷移交。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确定违法嫌疑人是不是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交的社会危险性有关根据为根据,并结合案子具体情况归纳确定。必要时能够经过讯问违法嫌疑人、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定见等方法,核实有关根据。根据在案根据不能确定违法嫌疑人契合拘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能够请求公安机关弥补有关根据,公安机关没有弥补移交的,应当作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
第五条 违法嫌疑人“也许实施新的违法”,应当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案发前或许案发后正在策划、安排或许预备实施新的违法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违法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成心实施同类违法行动遭到行政处分的;
(五)以违法所得为首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钱等恶习的;
(七)别的也许实施新的违法的景象。
第六条 违法嫌疑人“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案发前或许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安排或许预备实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违法行动的;
(二)曾因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遭到刑事处分或许行政处分的;
(三)在损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或许积极参加的;
(四)别的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的景象。
第七条 违法嫌疑人“也许消灭、假造根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从前或许妄图消灭、假造、隐匿、搬运根据的;
(二)从前或许妄图威胁、恫吓、威逼、收购证人,搅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违法嫌疑人或许与其在事实上存在亲近相关违法的违法嫌疑人在逃,主要根据没有搜集到位的;
(四)别的也许消灭、假造根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景象。
第八条 违法嫌疑人“也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冲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扬言或许预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冲击报复的;
(二)从前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冲击、挟制、虐待等行动的;
(三)采取别的方法干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作业的;
(四)别的也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冲击报复的景象。
第九条 违法嫌疑人“妄图自杀或许出逃”,应当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一)着手预备自杀、自残或许出逃的;
(二)从前自杀、自残或许出逃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许出逃的意思表示的;
(四)从前以暴力、威胁手法抵抗抓捕的;
(五)别的妄图自杀或许出逃的景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拘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阐明理由,必要时能够向被害人阐明理由。关于社会重视的严重灵敏案子或许也许引起群体性事情的,在作出不捕决议前应当进行危险评价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来自:大律师http://www.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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