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犯法谁来管?举报无门百姓流泪的呐喊
——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背后的法官枉法裁判
百度于家凡案件的关键词:于家凡、达州通川区法院、黄中、胡荣、黄川就会出来数百篇揭露文章(还有一些文章有几十万的点击量,影响太大被删掉)。我们控告的法官是重审于家凡案件的法官,(达州市中级法院)杜瑾、郭力、刘全明、候必明、彭军、段添天,(达州通川区法院)王竹、杨远、李昌荣、郝德钊,(四川省高级法院)李文、郑宁蓉、唐光其、郭伟、谯斌、吉家涛。
一个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黄川背景下的枉法裁判,经历十次民事审判,五年的马拉松判决,还是给制造了冤案结束。让人愤怒和看出重审法官目无职业操守的是在重审过程中,重审于家凡案件的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居然可以把于家凡在重审前的四次审判的法庭笔录于家凡陈述的不利于于家凡自己的证据不当证据(法官和原告共同丢改事实),把于家凡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并和诈骗犯何跃审判中确认的事实证据、法院收集杜庆林笔录证据相矛盾的证据还要用来作为判案的依据。
于家凡的主张没有证据也被认定是事实被采信,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法庭笔录证据、于家凡证人董义体的证言或违反了或应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法律条款对证据规定和限制,还要被错误认定、绕开,并用作违法判决的依据。在重审的六个判决书中有意丢改事实(三人共同投资50万元,各占1/3份额),绕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34、35条),并对于家凡的出款做逻辑混乱的认定(按照投资款原因解说出场,用借款来判案,证据呢?)作出违法的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冤案受害人胡荣是有法律依据支持可以起诉于家凡犯侵占罪,从而通过于家凡犯侵占罪的刑事审判,可以揭露法官犯枉法裁判罪的证据的。我们在2015年8月3日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刑庭以刑事自诉状控告于家凡犯侵占罪,至今2015年9月23日,达州通川区法院只是口头通知不接受我们的刑事自诉控告。我们希望他们出具公文告诉不受理原因,他们不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牵涉法官是否犯法时,就不准许立案了呢? (上面是控告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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