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琉辛路不老屯镇燕落路口,李某驾驭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进,与正在通过路口的燕落村乡民郑某、闫某相撞,形成郑某当场逝世,闫某重伤,李某轻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恶性交通事端。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李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并饮酒后驾驭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挂号的机动车上路,是这次事端发作的悉数因素,应当承当事端悉数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别的格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的行动现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案通过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因为李某经济困难,法院向密云法律求助基地转交了李某的法律求助恳求。
李某的恳求批阅通过后,密云县法律求助基地指使檀州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详细承办。王律师在接到指使后,查阅了有关的檀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归纳别的依据以为李某现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通常情形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此不能从减轻处分情节动身,只能依照从轻情节来为李某进行辩解。
2012年6月7日,李某交通肇事案准时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活跃合作法庭调查现实,并表示自愿认罪。王律师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告李某有以下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而且也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人。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悉数、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个的犯罪行动,说明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个行动的社会危害性,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希望。三、李某在案发后活跃的补偿受害者家族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被害人家族也向法庭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恳求。这也从必定程度上说明的被告人的活跃悔罪的体现,综上辩解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本着“教学、感染、挽救”的政策,给李某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机。最终,合议庭充分考虑了王律师的辩解定见,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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