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深圳市运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运军被控集资诈骗罪,打着炒股、炒期货等旗号非法集资3.7亿多元,至案发前仍有2.6亿元资金无法偿还。检察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其行为特征不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在此总结一些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供大伙参考,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5.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变相吸收存款的;
6.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9.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10.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11.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2.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6.利用互联网设立所谓的投资基金或者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名义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7.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8.以投资保健品、养老、养生项目等欺骗老年人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0.通过认购股份、入股分红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1.对物产、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2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发售虚假理财产品;
23.打着境外投资等旗号非法集资;
24.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另外要提醒不法分子:刑法第12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家可不要知法犯法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