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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司法救助,小钱解决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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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日前,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全国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表示,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价值、保障了刑事追诉客观公正的价值,更彰显了政府责任担当的价值。

  哪些人可得到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等四类人员

  如果没有国家司法救助,12岁的倪辉(化名)无法想象自己的未来会在何处。

  3年前,因为家庭纠纷,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的小倪被人泼硫酸毁容,经鉴定为重伤甲级、二级伤残。案发后,法院很快判决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余万元。但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始终难以执行到位。此时,小倪光治疗费用就高达100余万元,小倪一家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无奈之下,小倪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拿到申请后,江西省立即启动了联动救助工作机制。3年来,江西省、市、县三级共为小倪解决司法救助资金36万元。余江县还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为小倪家人办理了低保补助,对其进行精准扶贫,解决长期生活困难。目前,小倪已接受植皮手术,病情正在逐步好转中。

  像小倪这样,因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例子并非罕见。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救助、标准是什么、什么部门能受理申请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司法工作者。

  “意见明确了什么人能得到国家司法救助,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但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7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救助条件,而且细化了救助审批发放流程,一套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逐渐成形。

  救助资金如何保障

  ●政府主导,还应社会广泛参与

  2008年,湖南省永州市民蒋某与丈夫在摆摊时与人发生争执,丈夫被人持刀杀死。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损失5万元,但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蒋某向永州中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审批,永州市财政局拨付了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冷水滩区配套拨付2万元,联合对蒋某给予救助。

  蒋某是湖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6530多名受惠者中的一个。2014年,湖南省使用救助资金达1亿元,平均每人1.5万余元。同年,北京市救助资金近5000万元,解决了1000余起案件,平均每起案件4万元。同样是司法救助,为何湖南与北京两地会有将近3万元的人均差距?

  “意见所规定的救助标准,是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后,救助标准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都会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但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应救尽救”,救助资金至关重要。按照意见要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都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尽管如此,部分地方资金缺口仍然较大。江西省曾在2013年进行过一次摸底,结果显示完全满足救助需求大约需要1.3亿元。而江西省纳入2015年省市县三级纳入预算的司法救助资金为8465万元,“这还比2014年增长了63%。”

  司法救助资金需求量大、来源稳定性要求高,光靠政府财政投入显然不够。如何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如何用有限的资金尽可能解决当事人急迫性、紧急性生活困难?这些都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如何协调

  ●救助不是赔偿,更不是 “封口费”

  司法救助并非是政法机关一家的工作,而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救助体系与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和相关制度的衔接协调,导致司法救助程序失范、救助异化等问题存在。

  “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辅助性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属地原则。”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比如辅助性原则,就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能予以国家救助。国家救助应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

  这似乎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存在差距。有人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办案机关的赔偿,“给了我这笔钱说明案子判错了”;还有人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分开对待,“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性质不同,必须都给我”;更有甚者将国家司法救助视为阻止上访的“封口费”。

  因此,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原则、性质,还对救助方式作出重大调整,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申报主体除公检法司等办案单位外,还将乡镇、街道等基层党政组织也纳入进来,目的就是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江西省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王建华说,引导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司法救助,可以让他们明白,这不是办案单位赔的钱,而是国家救助的钱。

  除此之外,天津、上海等地吸收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访救助工作;河北、云南开发了司法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从申报到审批、发放,全程留痕,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重复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回应了多方诉求,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表示,两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形式不断丰富、资金保障不断强化、各方协调不断促进、主动性不断增强,正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生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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