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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拆迁 司法何故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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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10月14日发生在云南晋宁富有村的致8人死亡、18人受伤征地冲突事件,将于下周二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中,5人被诉涉嫌故意杀人罪、16人被诉涉嫌聚众斗殴罪。(12月24日《腾讯新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发生在政府、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急剧增多。频发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引发暴力的事件,足以让人惊醒、进而思考。在中国这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在这些事件中,被拆迁人为什么不是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一定要采用这样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呢?
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只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性的拆迁法规,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把被拆迁人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立法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迁为目的,在这种落后的立法理念下出台的拆迁法规使法院很难有所作为。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生存之本,因此拆迁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所以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而是首先要认真廓清立法理念,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对个别明显与国家法规不符,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其次要让司法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与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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