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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老乡会、校友会党员还能参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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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与去年相比,今年的通知中在旅游市场监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节日值班、廉洁过节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表述。通知特别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12月24日《腾讯新闻》)
根据此通知,难道从此党员干部就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了吗?其实不然,要看情况。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只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纪委、中组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所以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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