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巨大的认定和赔偿差异 然而,美国每年这么多产妇死亡,家属不医闹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完善的法律、独立的调查和保险制度。观察国内所有的医疗纠纷,无外乎两个原因,不承认责任认定,不满意赔偿结果。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14 年 3 月一名中国产妇赴美国加州生子后大出血死亡。之后,加州橙郡法院作出裁决,该中国产妇的丈夫洪元达(Yuanda Hong,音译)和两个孩子获赔 520 万美元,合计人民币超过三千万。理由是,这名产妇的华裔主治医生涉嫌存在严重失职。 但在中国,医院和医生极少承担全责。最近的北医三院产妇事件,因为未出炉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判断,我们无法评论。但稍微搜索新闻便会看到,在孕产妇医疗纠纷中,即便是医生和医院与产妇死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也很少会有全责认定,多数是占主要责任(70% 或以上)。 而在赔偿金额上,两国则差距更远。2013 年,江西省曾出现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死亡。法院判处医院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仅 3 万余元;而北京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无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 10 万元的经济补偿。这已经是较高的数额了。 赔偿责任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多少。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第一是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第二是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世界主流国家的判断标准基本趋于一致。因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故其判断标准基本与世界统一。但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 大多数国家首先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避免的概率有多大? 以此次事件为例,法庭会预先设想,假设主治医生在产妇最开始胸闷时便进行监测,减少输液,不离开产妇,她仍会因胸主动脉夹层而死亡吗?一个标准是,若主治医生在未离开产妇的情况下,产妇有超过 50% 的概率不会死亡,那么产妇死亡与医生的过失之间就是 100% 的因果关系了。 但在中国,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鉴定专家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胎盘早剥、凝血障碍,以及之前的羊水栓塞等。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鉴定,那么医生和医院负全责的概率极小。 另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独立调查的缺失。我接触过不少医生,很多也是医疗纠纷委员会里的成员,他们告诉我,在中国做医疗纠纷鉴定十分困难,因为行业很小,医生都互相认识,在判断的时候很难不受人情关系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之我们的医疗记录保存不够,监控也不完整,真正有效彻底的调查很难呈现,他们只能按照推测来认定。 民众的不满在于,中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有行政机关的问题,受政府影响,在诸多方面会凌驾于患者之上,而美国,医院不受政府左右,保障的是个人权利,因此所有的政策及配套条款都是最大限度的支持个人。比如,法律上会天然的认定病人是弱势,医院及医生是强势。因为,医患双方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比如由于专业缺乏医疗知识,在这种关系下,采取「你弱你有理」的人道方法进行裁量补偿。 查阅资料可知,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上,美国胜诉的原告获赔金额的中位数是 23 万美元,庭外和解的也超过 12 美元。而如果媒体关注和跟进,赔偿金额常常是数百万甚至千万美元。几年前,美国一个因医院护理失误造成头部严重受损的男婴得到了 9700 万美元的赔偿。 但如此巨额的赔偿并不是医生和医院出的。在美国,医生、麻醉师甚至护士,都会购买自己的医疗保险。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出面处理和赔偿。美国医生每年的医疗事故保险费大概占年收入的 10% 左右,妇产科则占到了医生年收入的 15-18%。所以医生和医院不会因为赔偿而企图减少自己的责任。一切都由法律保障。 由此,一些疑问似乎都有答案了。 下面,一同和我回顾下华盛顿医学中心(Medstar Washington Hospital Center)的产科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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