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大宗商品下属会员单位108青岛通和品尚商贸公司诈骗行径
何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
答:不管有没有政府有关现货交易机构的批文,不管交易平台有没有通过清整联验收保留,只要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违反了国务院及六部委有关禁令,违反了现货交易必须100%实物交收、100%实物协议转让(而不是合约转让)、100%现金结算的交易规则,违反了“间隔五日成交结算”的T+5交易机制,违反了当天不可以做同一商品交易的强制性规定,都是非法交易平台。
问:集中式标准化合约交易在现货交易活动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关于标准化合约,平台每天的开盘价是高开还是低开,都由交易平台统一设置开盘合约价格。这就是标准化合约。
关于集中式交易,第一,无论是电子撮合还是做市商,都是集中式交易,这是集中式交易特征之一;第二,开盘前委单就是集合竞价,这是集中式交易特征之二;第三,开盘后可以挂委单买卖,这是连续竞价,这是集中式交特征之三;第四,一经点击立即成交,这是做市商(如果你是在和交易商对手做挂单撮合,根本不可能一点就成交。如果平台没有参与交易,应当提供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五,保证金交易,平台提供履约担保,高杠杆虚拟对赌,并可在风险率破位后强行平仓,也即当日无负债结算。第六,电子软件上的目录设置,都是类证券软件盘面,如委托挂单、商品品种、商品规格、商品数量、交易时间、保证金风险率、出入金台帐等等。
另外,农产品交易平台或其他众多商品的交易平台,如寿光果菜、渤商所等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他们是几个月不等的商品期货合约,多了一个合约转让功能让大家做期权交易也是违法的(现货必须是实物协议转让)。交易盘上的三档挂单等同于股市电子交易盘上的五档挂单,与白银盘上的委单也是类功能。同时设有涨跌停点位。不管怎样都是期货特征。
问:本地银行划拨转支付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何责?
答:交易平台是做的集中式标准化合约的非法期货机制,银行未作第三方资金监管,按期货交易机制划拨转帐就是非法提供转支数据接口,非法进行当日无负债结算,非法提供虚拟帐户进行高杠杆保证金交易并提供履约担保。另外,银行没有尽到为储户提供资金安全提醒,银行没有及时和储户进行对帐。银行是非法交易平台的联合体,是与非法交易平台进行诈骗履约的主体。离开银行这个非法交易是做不起来的。央视315晚会称“银行沦为网络诈骗的帮凶”。山东济南李先生状告本地入金银行和天贵所并经多轮庭审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就是很好的验证(尽管很艰难,但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维权思路)。
问:警方出拳整治网络诈骗说明了什么?
答:说明警方把网络非法期诈骗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小坤称,各地交易平台监管太乱,什么部门都可以批文,剑指各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乱象。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现货交易无效合同工作中是如何认定的?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现货交易无效合同纠纷中,只需根据2012年修订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期货特征中的一个特征即可认定为非法期货(王律师已对此进行了说明)。保证金比例多少并不是认定现货与期货的标准。而保证金虚拟对冲高杠杆交易、平台提供履约担保以及“当日无负债结算”也是认定非法期货的依据之一。
根据《期货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且必须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的任何交易或合约都是无效。
问:如果以非法经营起诉,受害者能否获得退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那么,“现货白银”交易在民事上应如何认定呢?为此,本报咨询了已代理多例贵金属交易纠纷案件的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王律师告诉本报,“当前市面上的‘现货’投资平台多为虚拟对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设立投资公司,组建网站、定制电子盘交易软件、诱骗投资者入金炒‘白银’及其他贵金属、农产品或大宗商品,再通过操控交易软件使投资者亏损,非法经营牟取暴利。这类公司既提供交易平台,也是交易的一方,同时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虽然名为‘现货’,但同现货相比有区别:首先,这类交易没有标的物的交付,也没有现货中才有的物流、运输和仓储行为。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根本目的,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其次,交易对象已完全独立于商品或权益本身,而是以某种商品或权益为基础、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第三,其风险率控制方式、平仓方式和期货大同小异。因此,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叫‘现货’是蒙骗投资者所采取的障眼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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