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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被判停止使用,11315侵权21315被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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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历经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西城区宣判了一起征信史上首例“打假”案件,判定北京绿盾公司运营的11315平台对中品质协旗下21315构成侵权,勒令北京绿盾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天内停止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中品质协损失50余万元。
非诚勿扰案情简介
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系国内家喻户晓、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最高的一栏节目。
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的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肖才元律师、郭耀鹏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11315侵权21315案情简介
征信史上第一起“打假”案件-21315起诉11315侵权
不久前,北京西城区宣判了一起征信史上首例“打假”案件,判定北京绿盾公司运营的11315平台对中品质协旗下21315构成侵权,勒令北京绿盾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天内停止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陈泽华损失50万元。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侵犯历来被认为最严重的失信行为,北京绿盾公司这一下真的是丢脸丢到家了。
“21315”商标被授权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征信管理集团核心成员公司)独家占有和使用。21315,启用于2004年,取义21世纪的“315”,不只是打假,更是诚信。2005年,成功注册成商标,可在商标局进行查询。北京绿盾公司使用与“21315”近似的“11315”标识,并于很大程度上混淆企业用户的认知。
经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认定“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采用导致混淆视听的方式使用原告合法注册商标21315, 其后果混淆了原被告提供服务的出处, 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独占权的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从而误导消费者, 损害原告中品质协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下达(2015)西民(初)第23731号判决书, “认定被告绿盾征信公司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的行为, 已构成对原告中品质协公司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 判决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误导公众的11315 标识,并且赔偿原告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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