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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还有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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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100多户业主维权无果!绵阳涪城区法院,无视事实、胡乱判决、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一审判决不服、附上起诉书---希望大家转起来
上诉人:福星都市时尚的100多户业主
被上诉人: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
上诉人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强烈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与理由:2008年,被上诉人以“售后包租”的方式,向上诉人等132户业主分别出售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9号“福星·都市时尚”1楼的独立商铺,共计154间。为此,被上诉人采取捆绑签订合同的方式,分别与上诉人等132户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装修协议》及《福星·都市时尚委托经营合同书》等合同文件。同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了购房款,并以“成都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代收”了装修款。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是独立商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被上诉人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于2009年又分别与上诉人等132户业主重新签订了备案合同。2010年,绵阳市房管局、绵阳市国土局向上诉人等132户业主分别颁发了该独立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30日,但由于事前签订了名为委托实为租赁的《福星·都市时尚委托经营合同书》,所以,被上诉人只是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并没有向上诉人等132户业主进行现实交付。
《福星·都市时尚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4年11月30日届满,但被上诉人企图以第三方个人来替代自己作为承租人续签租约,致使上诉人等132户业主因为其中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不能接受,被上诉人就以种种借口拒绝交还上诉人等132户业主的独立商铺。在维权交涉期间,上诉人等132户业主才陆续得知,商铺是由后来入住的商家装修的,并不存在由“成都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设计并装修的事实;诉前又到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在企业登记信息中根本不存在“成都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于是,上诉人等110户业主决意诉讼维权,并在第一批先起诉了60户的案件。
2015年7月16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其中3户的案件,被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自认了上诉人等132户业主购买的是独立商铺,以及各商铺之间有隔墙的事实。被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还当庭陈述了该一楼商铺的两次备案“在建委是整体的,在房管局是独立商铺”的事实;事后,被上诉人还向一审法院举证了该一楼商铺的两次竣工图,第一次的竣工图确实是整体的,但第二次的竣工图就显示了该154间独立商铺都有四周的维护结构。
2015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其余57户的案件,被上诉人一方除了在第一次开庭中的证据、观点以外,再无新意;这57户的案件本由6个法官分别独任审理,但实际上只有1个法官审理,该法官企图以所谓的“依职权调查取证”隐藏被上诉人举证的两次竣工图,在被指出“依职权调查取证”是违法取证以后,该法官这才出示了被上诉人举证的两次竣工图。
面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我们对一审判决的不公正其实是早有预测的,但是却万万没有想到竟然是如此的不公正!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取证,存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的不公正事实。更令人气愤的是,一审法官尚未宣判便已知道当事人要提起上诉,对其判决如此这般的没有信心,又何谈公平正义?这与其违法取证的行为表现一样,体现了一审法官严重的司法不公!上诉人如鲠在喉,誓言穷尽一切手段也要与不公正的判决抗争到底,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幸!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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