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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 强奸法律 李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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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罗江县陕西馆巷的被拆迁户李宇,于2016年2月24日,就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强奸法律的《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上诉状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 李宇(一审原告)    住所地  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

被上诉人  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与建设局(一审被告)

法人代表    周光述    局长  住所地  罗江县升平东路2号

案由:上诉人不服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请求依法撤销,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8日上午,上诉人与两个朋友正在万安派出所咨询被地痞殴打事件的处理情况,县房管所谢姓人员(后得知叫谢容)带着一大帮人,冲进上诉人母亲在陕西馆巷附4号的公租房里,将上诉人价值上百万的古床、古董电器、字画等物品甩在院坝里,当上诉人赶回家中一再说明这些物品都是本人的私人物品时,那些人仍不罢手,仅几十分钟时间,上诉人价值上百万的物品被七零八落的甩在院坝里。上诉人试图阻拦,被一大帮人强行拖走。上诉人当即报警,在万安派出所民警彭翔在场的情况下,房管所一伙人仍然强行甩出上诉人的财物并马上拆毁房屋!上诉人的朋友张隽勇和许登木因为用摄像机摄录他们强行甩物品的镜头,还被他们殴打。到了晚上,甩在院坝中的物品又遭遇大雨的洗劫。第二天一大早,上诉人用摄像机进行摄像后再次报警,万安派出所彭翔等警察到现场后,也对物品进行了摄像。到中午,万安派出所的彭翔警官告知上诉人说是房管所的人来拆迁的,要上诉人向法院起诉。随后,甩在院坝里的财物又无数次的遭遇小偷的光顾。

上诉人居住的公房,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上诉人的外婆作为军属,由政府租给外婆的。外婆去世后,一直照顾外婆的母亲继承了公租房。上诉人在租住房里结婚生子。在1993年,上诉人的母亲鉴于上诉人的儿子出生,住房狭小,把隔壁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在母亲的授意下拆除原土木结构的私房建起了一楼一底的砖混楼房。一楼作为营业房,用来开网吧、收售、维修旧电脑等经营业务。至此,上诉人的母亲一直居住在现在的公租房直到去世。上诉人的母亲去世后,上诉人的父亲就一直租住在那里,到2015年春节前上诉人的父亲因病住院后住进养老院,上诉人管理并住进了租住房里。

公租房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下的产物,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合同法》《物权法》,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的上诉人对母亲承租的公租房有继承权和收益权,房管所在没有张贴任何公告并告知承租人,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损失的情况下,强行将上诉人的物品甩在院坝里,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甩在院坝里价值上百万的物品遭遇大雨的洗劫,大部分被损坏,就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更匪夷所思的是,隔壁邻居李宜秀也是承租的公房,长期无人居住,只不过房屋中放了一些衣柜等家具,在4月8日的强拆中,对李宜秀的承租房却秋毫无犯。第二天(9号),上诉人专门以房管所只针对上诉人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再次报警,万安派出所彭翔警官出警后找来房管所谢姓职员解释,在上诉人不满意的情况下答应找房管所领导做答复而了无音讯。过了几天,隔壁邻居李宜秀的儿子将承租房里的家具全部搬走才进行了拆除。显而易见,4月8日的强拆,是房管所专门针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条,上诉人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拆除上诉人母亲上世纪50年代初租住的公租房陕西馆巷31号附4号,以及将上诉人价值上百万的古董电器字画等物品甩在院坝里造成毁损的行政行为违法。2015年11月17日,罗江县法院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刘应文、李青秀组成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出具了以下证明:1、县房管所谢蓉头戴钢盔,与一大帮人在拆迁现场的照片;2、左邻右舍签名证明上诉人一家自五十年代初就租住在陕西馆巷附4号的证明;3、上诉人父亲在房屋居住的证明;4、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上诉人的财物甩在屋外的证明;5、上诉人母亲交房租的证明;此外,上诉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起诉罗江县公安局时,由罗江县法院制作的(2015)罗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证明4月8日上诉人在财物被甩在院坝里和4月9日财物被毁坏时报了警,万安派出所彭翔警官告知原告起诉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时证明这一行为是政府行为。2016年2月16日,罗江县法院在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状的情况下,作出(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李宇自称搬进其父承租的罗江县万安镇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原告既没有举证是否经过其父亲同意,也没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李宇也未举证证明拆迁时所搬迁的物品系李宇个人所有,依据相关法律,原告李宇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是枉法裁判,强奸法律。

1、程序错误:罗江县人民法院在收取了上诉人50元的诉讼费后,于2015年11月1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罗江县人民法院没有制作《行政判决书》,而是制作《行政裁定书》。

2、 2015年11月17日的庭审是非法的。在庭审之前的十多天里,上诉人递交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申请。在庭审时,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但行政首长没有出庭,连工作人员都没有出庭,仅仅委托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胡昌勇作为特别代理出庭,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被审判长谢晓华驳回。上诉人的代理人据此提出合议庭人员回避。合议庭在休庭几分钟后,继续开庭,说院长不同意回避。审判长谢晓华在即没有拿出院长的书面文书,院长也没有亲自到庭说明的情况下,继续审案,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且,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胡昌勇在法庭上理屈词穷时,用胡搅蛮缠、球茎不懂等语言攻击上诉人的女姓代理人,审判长谢晓华不予制止。

3、(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是枉法裁判,强奸法律。《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庭审前,既没有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提出答辩状,根据《行政诉讼法》,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但罗江县法院却要上诉人证明:1、其居住在母亲的公租房内是否经过父亲同意(上诉人从小就生活在母亲的公租房内并结婚生子,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合同法》《物权法》,上诉人与父亲有同等居住权利。而罗江法院却主观臆断的说房屋是上诉人父亲承租的!其证据是什么?又以什么样的奇葩逻辑剥夺了上诉人对房屋的居住权?至于父亲同不同意,这是上诉人与父亲之间的事情,与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什么关系?);2、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就算上诉人将财物临时放在与自己不相干的地方,难道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被上诉人就可以在不对上诉人作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财物甩在院坝里被任意毁损?!是哪一级机关授权被上诉人这样的权力?并且,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供了邻居证明及房租缴费凭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租赁合同关系理应由被上诉人提供。);3、举证证明拆迁时所搬迁的物品系李宇个人所有(如果被毁损财物不是李宇个人所有,李宇怎么会拼命阻拦并报警。难道当天现场还有另外叫张宇、王宇的在拼命保护被毁损财物并报警!?上诉人状告罗江公安局在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上的不作为难道还不能证明物品系李宇的个人所有?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具有财产主张权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最后,请问合议庭,还需不需要原告举证是父亲所生呢?!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法官的谢晓华们,难道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懂吗?!

4、(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请合议庭解释,“相关法律”是什么法律。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官是由人大任命的。罗江县法院法官谢晓华、刘应文没有举证其是否是人大任命的法官。不是人大任命的法官的庭审,就是非法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是枉法裁判,强奸法律。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应文、李青秀以及书记员夏晓菊组成的(2015)罗行初字第8号合议庭,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而是为政府的违法乱纪站台,为暴力强拆背书。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违法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85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作出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宇

                                                                2016年2月24日

法官谢晓华.jpg 住建局周光述.png 住建局谢蓉.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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