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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复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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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查证据清单


1、王光武、曹兴广建设用地许可证

2、王光武、曹兴广出资购买土地票证

3、王光武、曹兴广转让给金维建土地使用权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一章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事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

7、阆中市委1994年对七里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七页(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8、金维建缴纳的费用票据:(地价评估费、证书费、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协调费、证书费、土地使用费、出租交易费、地价费)

9、阆中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金维建住宅用地红线图纸

10、阆中市国土局土地测绘队作出的金维建建设用地勘界图

11、阆中市国土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住宅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使用性质

12、市拆迁领导小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金维建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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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有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政策的,事实证据的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在于法官的良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金维建针对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行为拨打了110报警,但阆中市公安局不仅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侦破,更是拒绝出警,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罗律师根据金维建的诉求,制定了一套适合金维建的诉讼之路。

发表于 2016-4-2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厂正货,盘装GV7601,数量762个,特惠价35元


        电话:18129827360刘小姐


        qq:2835859534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金维建   
                      2016年4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权妄为,以权乱政。

 楼主| 发表于 2016-8-20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最底层的人,这法律就是专制。如果公平不能延底层的人这公平就是虚伪。

 楼主| 发表于 2016-8-20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法说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证据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证据说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0 00:21
“蒋建平都倒了”你的事也就没人处理

发表于 2016-10-1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就喜欢坑自己人?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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