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禽兽,你们说,才判4年够不够?够不够???!!!
近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未成年人小青(化名)的父亲周某某是多年朋友。经法院查明,2015年6月7日晚23时许,周某以让其带路找她父亲周某某为由,在罗江县某镇某村一农田西侧的小路旁推倒被害人小青,对其实施强制猥亵。听到小青呼救后,幸好其父亲周某某及时赶到,将被告人周某挡获,才避免了悲剧发生。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对小青实施侵害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某依法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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