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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管理大队回复(交警勤务大队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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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管理大队你们好我是顾新明,通过你的回复我想我以下几点,一你们查处的是一辆旅游大巴对吧,当时是超员,请问你们交警支队对车上的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这样问尼?因为我被你们冤枉了这是可以肯定的,既然你有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那就证明你根本就没有核实驾驶员有没有经过培训,希望你所说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不要刻意的去丢失,制假,和说过有录像的,别以后在拿不出来,那样的话性质就变了。证明你根本就没有核实驾驶员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大客交通事故想必你们比大家都清楚,你们置乘客生命于不顾,这算不算渎职,大客呀出事故是什么概念?
第二我本人想看到现场录像是否可以?
第三我想过去让你们跟我本人拿录像比对请问比对的人员不是我差旅费务工费和其他费用由哪个部门出?
当然如果录像比对是我本人的话我愿意出所有费用乃至倾家荡产我都愿意,所有法律后果我都会承担?
以上问题我希望你们可以正面回答,希望四川绵阳交警支队能够雄起敢站着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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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 网友朋友,现就您关于“本人未到四川但被现场处罚”的问题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交管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内该身份证号码在2016年2月26日10时16分驾驶大型旅游客车在四川省省道205线343km+800m处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通过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询,该大型旅游客车在该时段内确实在我市运行;查处该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警大队目前已向支队提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人现场资料。
      本作不枉不纵的原则,目前交警大队正在对该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我们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核实清楚该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依法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
      此复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管理大队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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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4_93:}支持楼主,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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