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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迁安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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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袁岳、袁辉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
                   代理词-- 胡代国--2016331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袁岳、袁辉的委托,代理原告诉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今天,听了法官对本案的审理,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根据庭前本人掌握的情况,围绕法官总结的有关承诺书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依据政策二原告是否应当再各享有一个宽3.6米,深11米的门市基础地基?房屋拆迁主体是谁?在签订协议时,二原告家庭人口是几人?四个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法官评议时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2010722日安排安岳县啸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镇、村社干部写下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兑现承诺书的承诺,各增加安置一个宽3.6米,深11米的门市基础地基事实充分,理由正当。具体表现如下:
一、本案承诺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被告称承诺书有欺诈其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承诺书产生的时间是2010722日原告房屋被拆除前;承诺书产生的地点是在安岳县农经公司宾馆;承诺书形成的经过,是由房管局负责人李德华、负责拆迁具体工作的啸程拆迁公司张辽、村支书村委会干部程明太、周勤仲、胡志荣、社干部谢中奎等工作组人员反复研究作出的决定,由拆迁工作人员李朝辉执笔书写的。正如《承诺书》所承诺:经拆迁公司以上三人镇干部和村社干部反复协商该户袁岳、袁辉两户的房屋宅基地按每户三人加独生子女按肆人计算划宅基地。承诺人:安岳县啸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广惠八社谢中奎签字押手印。广惠村两委干部程明太、周勤仲、胡志荣分别签字押手印。在场人李朝辉签字押手印、张辽签字押手印。房管局工作人员李德辉在场没有签名。
正是因为被告工作组人员写下了《承诺书》,原告才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同意被告于2010103日下午拆除了自己的住房。
房屋拆除后,被告将拆迁补偿款打入原告的帐户上。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副本。
   法官问被告:为什么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向法院举证出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告答:是因为搬家遗失了。
原告答:原告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被告没有依照约定给原告一份协议副本。当原告提出要协议书时,被告说,该协议丢失了???
以上事实证明,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是被告所辩称的承诺书存在欺诈存在弄虚做假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被告辩称房屋征收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辩称,承诺书上签名人员均不是房屋征收局的工作人员,承诺书上没有征收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单位公章,房屋征收局根本不知承诺书形成的实情。因为房屋征收局于2012815日成立,房屋征收局的前身是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原告反驳称:原告向人民法院出示了证据,那就是2014630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作出的《关于袁岳信访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安房征【2014117。出示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就是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的人就是被告派出的工作组人员。该报告第二项,调查核实的情况:“2009年,因“岳石路西段”建设,需拆除袁岳所在石桥铺镇广惠村八组的房屋,工作组多次与袁岳和其父母就房屋拆迁事宜订协商未果。20107月,因“岳石路西段”建设推进在即,且袁岳的房屋处在达到红线中央,工作组于2010722日再次找到袁岳父母协商房屋拆迁事宜。其母提出,袁岳、袁辉(袁岳胞弟)的小孩在征地封户后出生,要求享受拆迁安置,如不安置,则不谈房屋拆迁事宜。因工作组由石桥铺镇、房管局和啸程拆迁公司人员组成,对于安置政策不熟悉,为了推进工作,写下书面承诺......”
   上述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承诺书是原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组的人员所写;房屋征收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房屋征收局是否应当承担兑现承诺书的承诺?
被告在回答法官提问时承认,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2815日更名为房屋征收局,原工作人员全部转为征收局工作人员。房屋征收局的工作职责也就是负责全县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法官说,既然如此,对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遗留下来的问题包括本案诉争的承诺合同问题是不是该房屋征收局来解决?
   原告认为,既然是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全部变成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虽然名称变了,但是,二者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即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性质没有变。因此,房屋征收局应当对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遗留问题包括本案承诺书的问题依法承担责任。被告辩称的,被告对承诺书不承担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
     四、被告辩称,承诺书的承诺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征地公告是20088月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后,原告所在的社就已经封户。
一是二原告是在封户后申请与其父母分户获得的单独户口登记簿,因此,不能按照独立户享受门市基础,而是应当按照分户前的户籍薄人口数享受门市基础个数。根据规定,一人户享受一个门市基础,2-3人户享受二个门市基础,4-5人户,享受三个门市基础,依次类推。根据此规定,二原告加上其父母,享受的门市基础已经够数。
二是从二原告提供的二个独生子女证书证明,二原告的儿子分别出生于20101224日、20101229日。也就是说,二原告虽然办理了独生证,但都是在2008年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即封户之后办理的,因此,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有关封户后,生不增加安置补偿,死不减少安置补偿的规定,二原告是在封户后的分户又是在封户后生子,不能按照承诺书增加2个门市基础执行。如果按照承诺书履行,就不符合安岳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就会损害国家利益,让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在给袁岳的信访《报告》答复中,表明了被告的意见:根据政策,我局认为,虽镇、村、社干部及啸程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写下书面承诺,但其违背我县的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不予支持。
原告反驳认为:根据法规规定,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不在法定的封户范围内。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一)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用地;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房产转让、买卖、赠与、租赁、入股待等;
   (四)办理入户、分户(因婚姻、正常生育、回国、退伍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等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养植(殖)证等各种证照;
(六)其他应暂停办理。
   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原告的独生子不在封户之列且依照承诺书的承诺,有权享受增加一个门市基础的优惠政策,
《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也作出与上述行政法规相同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局应书面通知相关乡镇和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用地;(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三)房产转让、买卖、赠与、租赁、入股待等;(四)办理入户、分户(因婚姻、正常生育、回国、退伍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等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养植(殖)证等各种证照;
(六)其他应暂停办理。
   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本案原告的独生子不在封户之列且应当依照承诺书的承诺,享受各增加一个门市基础的优惠政策,
    四、被告辩称的原告所在村从20088月征地公告发布到2016年一直处于封户状态是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曲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显然,被告长期封户的行为违反本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被告也许会说,封户发生在2008年征地公告发布后,上述行政法规封户一年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需要反驳的是,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而继续规定
第30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对原告所在的村社封户十年八年是违法的。对本案承诺书的合法性以及效力没有约束力。  
法官问:二原告各偿还二个门市基础落实没有?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答:已经公示了二次,还没有抓阄,具体位置在广惠村。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问答的客观事实,虽然征地公告是在2008年发布,但是具体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时间是在201010月,具体公示偿还市基础的时间是在2015年至2016年。根据这一客观事实,二原告在满18周岁并且已经结婚生子,分户并获得独立户口本是合法的,被告不但应当按照独立户口分配给原告门市基础,因为,二原告的儿子出生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前,又依法取得了独生证书,根据国家对独生子的优惠政策,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分别增加一个门市基础给二原告。
五、本案承诺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屋拆迁协议虽然是被拆迁户和政府部门签订,但也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约束。就本案的承诺书而言,同样遵循等价有偿原则,遵循合同法规定的互易原则,公买公卖原则。
根据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川委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拆除农民房屋,还房要“对等略好”。
根据《合同法》第8条有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60条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承诺书是依法成立的,被告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承诺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
       袁岳、袁辉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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