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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成都警方:川师大“遭斩首”学生家属泄露国家秘密。既然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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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警方:四川师范大学“遭斩首”学生家属泄露国家秘密。

既然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判刑!

怎么能道歉了事?

警方是把法律当成儿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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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警方要求死者家属就泄密致歉 称嫌犯在做精神鉴定】
[size=15.9996px]今天下午,四川师范大学“遭斩首”学生芦海清的哥哥芦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天上午他被成都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写了一封“致歉书”,原因是他在警局辨认信息的时候曾经偷拍了一些照片并发布在微博上,泄露了国家秘密。
[size=15.9996px]此事被曝光后引发一些网友的质疑,对此,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确认,他们确实曾要求芦先生写一封“致歉书”。
[size=15.9996px]他表示,根据相关的规定,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size=15.9996px]他还表示,目前涉嫌杀害芦海清的凶手滕某已经被刑事拘留,正在进行精神鉴定,但目前还没有精神鉴定的结果。(北青报记者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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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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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非法获取后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泄露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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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泄露国家秘密,理应抓捕归案,坚决判刑!

怎么能道歉了事?

警方是把法律当成儿戏啊!

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必定会毁在这些执法者手中。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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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师大命案死者家属被指泄露国家秘密 已写下致歉书
2016-04-17 探针4280评

四川师范大学遇害学生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今天被要求向办案警方写致歉信。

芦海强说,一大早,他就接到办理弟弟遇害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电话,要他去警局一趟。“我不知道是什么事,以前是向我通报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就去了。”

上午10点47分,芦海强到达警局。直到12点45分,他才从警局出来。

“他们叫我来,是问我发微博的事。”芦海强说,“询问我为什么‘偷拍’公安局让我辨认我弟时候的照片,让我写致歉书。”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警方所称的照片,即是由芦海强发到微博上的、弟弟芦海清身首异处摆在法医台上的照片。3月30日,芦海强到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了解芦海清被杀一案时,警察要求他对遗体照片进行辨认,芦海强用手机拍下了这张照片。

芦海强告诉探针,他不想写致歉书,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但警察恐吓他,说他违法了,泄露了国家机密。警察还向他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他感到很害怕,最后只好妥协,写了致歉信。“微博我只告诉了他们账号,没有告诉密码。”

芦海强希望了解案件进展,但没有从警方处得到任何信息。

办案机关如此要求被害人家属,是否合法?北京李长青律师说:这是违法的。

李长青律师在接受探针采访时说,被害人亲属自行拍摄的关于被害人的照片不属于国家机密,是作为亲属一个当然的权利。即使是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也不必然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法定程序加以标注才能成为国家机密。

李长青认为,警方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没有法律依据。他支招说,遇到类似的怀疑警方超越了法律赋予权限的情况,“一个反制的方法是要警方拿出法律依据来。什么法律,多少条,必须得说清楚。”

探针特约撰稿 田京

编辑:王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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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机关如此要求被害人家属,是否合法?

北京李长青律师说:这是违法的。

李长青律师在接受探针采访时说,被害人亲属自行拍摄的关于被害人的照片不属于国家机密,是作为亲属一个当然的权利。即使是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也不必然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法定程序加以标注才能成为国家机密。

李长青认为,警方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没有法律依据。

他支招说,遇到类似的怀疑警方超越了法律赋予权限的情况,“一个反制的方法是要警方拿出法律依据来。什么法律,多少条,必须得说清楚。”

探针特约撰稿 田京

编辑:王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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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4-1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国这些年,已感无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kunermei 发表于 2016-4-18 09:32
这国这些年,已感无力。

反腐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6-4-18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L不知道说什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哥 发表于 2016-4-18 10:37
不知道说什么了。

是啊,我也是无语。
发表于 2016-4-1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论是侵权还是维权,国人的意识还很淡薄。

发表于 2016-4-2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届人民不行。

发表于 2016-4-2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越来越任性。

发表于 2016-4-2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赵国,有很多很好用的工具:国家鸡密、国情、为人民服务、仆人……要多少有少,信手拈来。

2017年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4-22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师凶案嫌犯暂未被捕 或因精神鉴定未出结果
2016-04-22 19:30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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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芦海清家的小院
  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残忍挥出50余刀将室友芦海清杀害,警方3月28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滕某刑事拘留。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4月22日告诉澎湃新闻,他从警方了解到,目前滕某暂未被逮捕,办案人员的说法是精神病司法鉴定还未出结果。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由于此案还在侦查阶段,滕某暂未被逮捕的具体原因她不清楚。
  龙泉驿区分局此前对案情进行通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月27日23时50分,滕某在川师成龙校区学生公寓2栋学习室,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室友芦海清杀死。
  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未逮捕原因不便透露,如需了解得向分局政工部门联系。
  芦海强告诉澎湃新闻,在弟弟的悲剧发生后,他委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的陈逢逢和廖勇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两名律师在了解到他们家庭困难的情况后,决定全程免费代理。
  陈逢逢说,之所以免费代理,一方面他自己是甘肃人,被害人农村出身、家庭贫困,甘肃农村的贫困现状他深有体会;其次是被害人家庭因为凶案已是伤害很深,不想再让他们支出这一部分费用。
  陈逢逢说,目前还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嫌疑人因精神鉴定未出结果暂未被逮捕”,陈逢逢说,具体原因还得问公安机关,作为代理人不能猜测。但从程序上说: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所谓不计入办案期限,是指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所以目前案件在正常程序内。
  陈逢逢说,因为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他不便发表过多言论。作为代理人,他们将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客观、公平、公正侦查此案,嫌疑人会依法受到“罪刑相适应”的惩处。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手机网友00 发表于 2016-4-18 13:05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论是侵权还是维权,国人的意识还很淡薄。

维权需要付出代价。国人都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皱池 发表于 2016-4-20 08:51
这一届人民不行。

这届领导人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皱池 发表于 2016-4-20 08:52
政府越来越任性。

政府在以前就比较任性,现在在改变。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国良民 发表于 2016-4-21 10:33
在赵国,有很多很好用的工具:国家鸡密、国情、为人民服务、仆人……要多少有少,信手拈来。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6-4-22 20:37
川师凶案嫌犯暂未被捕 或因精神鉴定未出结果
2016-04-22 19:30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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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最终可能不了了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5-4 1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师大“斩首案”嫌犯被认定患抑郁症 死者家属抗议
2016-05-04 12:32  法制晚报
核心事实川师大杀人案嫌犯精神鉴定结果出炉:为患抑郁症,对3月27日刑事案件负部分刑事责任。死者家属表示不接受鉴定结果。  
  #法晚即时深度#(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冯明文)今天上午,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从四川警方、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处获得消息,有关部门对杀人嫌犯滕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芦海强表示,不接受有关部门给出的精神鉴定结果,会申请对滕某重新精神鉴定。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滕某的母亲曾向媒体表示,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曾经在高中时休学一个学期。滕某的代理律师罗律师也曾向媒体表示,4月初,她在看守所内与滕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
川师大凶杀案死者家属:不要钱 只要凶手偿命  
  在死者芦海清的哥哥卢海强看来,滕家所谓滕某有精神病的说辞都是为了让滕某保命,想把精神病当"免死金牌"。"一个天天打游戏,上陌陌的人会是精神病吗?"他反问。尤其是当听说滕某的父母都在监狱系统工作,他更加担忧。"我们家没钱没势,但我们的命也是命啊。"
  芦海强说,现在没有任何关于钱财方面的诉求,他只有一个请求,那就严惩凶手滕某,让弟弟在九泉之下瞑目。为何在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发微博,芦海强今天告诉记者,第一是由于前期料理弟弟的后事,四处奔波,所以没有过多时间关注微博,甚至没有想到用这个渠道去在现在的中国"解决"这个问题。第二,出于对有关部门的信任,这段时间家人一直在等待通知和结果,但是至今都未与凶手家属见面,也没有接到警察局以及任何有关部门向他们传达滕某父母的任何态度。"也就是说,凶手杀了人,我们甚至不能联系上他的父母,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到后来,我看不行了, 必须把这件事公之于众。"(腾讯新闻综合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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