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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旧社会的“永佃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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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醉汉 于 2016/4/17 11:15:0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一九七九年初,我在金寨县南溪区文化站工作。

    有一天我到县烈士纪念馆办事,无意间,我看见在烈士纪念馆走廊下的拐角处,有一块新运来的大石碑。

    这块石碑正面朝上,静静地躺在地上,上面刻有“永佃权”三个大字。

    自以为看过不少书籍的我,顿时陷入迷茫。

    我竟然从来没听过、看过“永佃权”这三个字!

    更不解其意。

    我找到文管所所长张德举,向他请教“永佃权”是什么意思。

    张德举告诉我,过去穷苦的农民和逃荒的难民,自己没有田地,都是赖以租种地主、富农的田地为生。拥有土地的地主、富农们如与佃户有矛盾,或不合,就会辞退佃户。佃户们没有田种,便无法生活,他们只有屈服、服从佃东。佃户们对这些地主、富农佃东无端辞退行为,虽然痛恨,却无可奈何。一九二二年秋,刘仁辅(革命烈士)回乡,领导燕子河一百多家佃户代表,向地主进行争取永佃权,反对转租田地的斗争。组织佃户找官府告地主、打官司。地方官府希望地方安定,担心地主随便辞退佃户会引发治安混乱,结果官司打赢了。佃户们为纪念这次斗争的胜利,就立了这块“永佃权”的石碑。而刘仁辅也借此机会,成立了农会。

    “永佃权”,顾名思义,就是佃户有永久租种田地的权力。

    张德举所长没做更深的解释,我也听得一知半解。

    我在心里总感觉这场由革命志士刘仁辅,领导佃户和地主反转租的斗争,胜利来得太容易。

    这件旧时代民事纠纷的案子,官府为社会治安计,判地主不准转租土地,维持佃户继续租种,就能结案。可官府何必要判佃户对地主的土地,具有永久的租种权呢?

    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为什么、凭什么这么判?

    败诉的地主对官府的这个判决,为何不上诉?我家的田地,为何要永远租给你一家耕种?

    心中虽有疑问,但当时我未及细想,更未深究。

    直到二零零四年,我在修改长篇小说“大别山英魂”时,在写到“永佃权”石碑故事情节的时候,为弄清楚“永佃权”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就上网搜索,仔细查阅有关“永佃权”的有关资料。

    在网络上查资料非常方便、快捷。

    终于,我很快搞清楚了“永佃权”的来龙去脉。

    原来“永佃权”是我国古代固有的法律!

    “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清时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部分地区。在民国时期,不仅“永佃权”的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增加了一些更详细的法律条文。

    中国的农民,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田地。少量人两极分化,一边是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他们出租土地。 一边是没有土地,或土地极少的雇农、佃农,他们租种土地,交纳租金。

    地主和佃户,大部分能和谐相处,但自己的牙还能咬到自己的舌头,在生产、生活中,地主和佃户难免也会出现矛盾,引发土地租赁的官司。

    清朝《钦定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

    可见,旧时代就有法律规定,地主和佃户即使发生矛盾,地主不仅不能随便辞退佃户,连无故增加租金都不行。

    前清咸丰年间,皇帝亲下御旨,规定“佃不辞东,东不得辞佃。”

    这就明确规定,佃户可以请辞不租,而东家不能随意辞退佃户。

    这都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仍不受影响。

    故民间有“只有佃辞东,没有东辞佃”的谚语。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正式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完备的“他物权”制度。

    其中对“永佃权”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

    也就是说,租种地主田地的佃户,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长期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原来我国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国,早就将“永佃权”纳入法规了!

    显然,“永佃权”在法律上的设定,使具有土地所有权地主们,不能随意解雇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了。这个法律,既维护了佃户的权益,同时也限制了地主的权力。使得佃户们能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与治安稳定。

    原来地主不能随意辞退租种他家土地的佃户,如果这样做,就是犯法的!

    原来地主不能随意加租,这样做也是犯法的!

    原来历史的真相竟是如此!

    这完全颠覆了我原先在书本和社会上获得的地主与雇农关系的认知。

    在我所受到、接受的所有教育中,都是地主可以随意辞退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地主们以“我家的田地,不租给你种了”,来要挟、剥削、敲诈租种他土地的贫雇农。而贫穷的佃户们,都是申诉无路,告状无门。因为封建皇权和旧社会的律法,都是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的。

    历史事实居然不是这样!

    我心中豁然开朗:怨不得革命志士刘仁辅在国民政府时,出头帮佃户与地主打官司,他能打赢。原来,刘仁辅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法律支撑!

    同时我也明白了,几千年农耕社会得以稳定的根本原因,那就是“耕者有其田”。

    贫苦的雇农、佃户们,虽然没有地产权,但他们有永久的租种权“永佃权”。

    我估计,即使是现在,社会上知道“永佃权”这一历史法律知识的人,绝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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