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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阆中市公安不予立通知书向阆中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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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阆中市公安局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长安小区六期6幢25单元302号,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申请事项:
1、撤销阆中市公安局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阆公(七)立字(2016)12号不予立案决定。
2、对2015年9月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一案立案受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七里大道白塔山路交汇处的房屋于2015年9月8日被人毁坏。该房屋虽被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还在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阆中市城管局亦认定2015年9月8日的行为非其所为(城管局的答辩状附后),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9月8日的行为是城管局所为。因此法院最终亦不复议定9月8日的行为系城管局所为。
本案房屋虽被城管局认定违法,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未定论。即使违法,也应由有权的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执行。如果有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被告提出上诉,我金维建持刀将被告杀死,难道阆中市公安局也认为我的行为合法?联系到9月8日,申请人四次向阆中市公安局报110,一次向南充市公安局报110,都无人出警,说明犯罪人员事先与公安机关通谋,如果一个人与公安机关通谋,就不构成犯罪,不与公安局通谋就遭公安机关的“严打”,公理何在!公安机关是不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2015年9月8日申请人房屋被毁,行为人触犯我国刑法275条的案件立案受理。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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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2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第五巡视组正在巡察南充阆中期间都在顶风作案!说明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6-4-20 0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й

 楼主| 发表于 2016-4-20 0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0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有权太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4-20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有权太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金维建针对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行为拨打了110报警,但阆中市公安局不仅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侦破,更是拒绝出警,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罗律师根据金维建的诉求,制定了一套适合金维建的诉讼之路。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金维建针对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行为拨打了110报警,但阆中市公安局不仅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侦破,更是拒绝出警,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罗律师根据金维建的诉求,制定了一套适合金维建的诉讼之路。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5-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6-5-16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不为人民服务也就罢了,更是人为设置民意诉求的“堰塞湖”,堵塞民意。正是这种压制和不作为,乱作为,把问题堆积发酵,最后造成矛盾激化。

发表于 2016-5-22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全民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来不敢认错的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2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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