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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泸州高职院校贪污拆迁巨款,学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还是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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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泸州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泸职院”)利用泸州开发滨江路工程之际,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贪污泸州橡胶厂的拆迁巨款,对泸州橡胶厂的所以职工不予理睬,强行要求职工们搬离现有住宅而不给于一分钱补偿。

      四川泸州一中橡胶厂,原名“双江橡胶厂”,是1984年由几位技术人员和职工,自发筹集资金开办的自产自销的独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于1987年挂名于原泸州一中名下才改名为泸州一中橡胶厂。但泸州一中和橡胶厂之间从未有过资金流通往来,泸州一中也从未干预过橡胶厂的一切事务,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往来。1989年4月20日,泸州发生特大天灾,橡胶厂厂房被破坏,从而橡胶厂从泸州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南苑工程队手中购买了现在的橡胶厂生产厂房和职工住房,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57号,当时的原始发票还保留完好。而购买时橡胶厂因资金不足,所以由全厂职工集资购买并重建本厂,职工们从而分的福利住房。从此橡胶厂就已经属于独立的私营集体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也有注册登记记录。这当中没有泸州一中任何事。2002,由于国家地方政府政策变化,原泸州一中学校和泸州师范学校两校置换,橡胶厂并没有在两校置换区域范围和资产内,这些证件都是可查的。两校当时也没有过问过橡胶厂的任何事。这是客观事实。2007年3月,泸职院因垂涎橡胶厂的经济和土地,想要侵占本厂。故以橡胶厂属于原泸州一中和泸职院交换资产为由,将橡胶厂告上法庭,最好笑的是泸职院当时状告橡胶厂所告的地址是江阳区瓦窑坝45号,法院的传票根本就找不到橡胶厂(橡胶厂的地址是江阳区瓦窑坝57号),最后泸职院又跑来调查才找到了橡胶厂的具体地址号。而在法庭上,泸职院因为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橡胶厂属于泸职院的,泸职院和橡胶厂都没有橡胶厂这块的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橡胶厂拿出了当年买房的原始发票收据,最终以泸职院败诉而告终。
     2010年,泸职院听到政府滨江工程要拆迁的风声,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长时间不定时的停水停电,其名为维修检测),未经橡胶厂全体职工的意见,私自插手橡胶厂内务,自认为是企业管理者。而泸职院私自派来的后勤管理主任在插手橡胶厂事务期间,因为某种原因被政府双规,被开除公职。而后一直未派人再出来插手橡胶厂内务。
     2014年6月,国家地方政府征地用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建造滨江路,橡胶厂被规划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政府拆迁办棚户改造办,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来到橡胶厂为本厂职工测量厂房,职工住房等。12月份相关部门就已经帖榜公告出来了,而泸职院知道后就私自向拆迁部门提出橡胶厂的厂房和住房属于他们学校的,并要求拆迁部门直接与他们联系,不用通知橡胶厂的任何一位职工,说是泸职院会自行通知的。在此期间,橡胶厂的职工们还被蒙在鼓里,全然不知。
    2015年6月,泸职院又用一些不为人知的手段,私自将橡胶厂厂房和职工住房申请为D级危房,并以此为由再次将橡胶厂告上法庭,要求橡胶厂搬离危房,并拆除危房。在法庭中,泸职院扭曲事实硬要说“橡胶厂地址瓦窑坝57号就是泸职院瓦窑坝61号”。期间还拿出一份2014年12月22号在泸州晚报登出的一份解除橡胶厂全体职工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解释是因无法联系的通知。泸职院不知道用什么方法让法院只依照他们提供的材料证据,不看橡胶厂提供的材料证据。按照起诉的是橡胶厂是危房,为了安全,要求橡胶厂全体职工搬离,判定橡胶厂败诉。这期间根本就没有谈到橡胶厂的归属问题,橡胶厂是一个私营的集体企业,你泸职院又什么理由申请为危房从而拆迁。
     市政开发,棚户区改造规划来了,不管是不是危房都是要拆迁的,你泸职院专门将橡胶厂申请为危房拆迁用意何在,并且是在拆迁办已经测量过后,帖榜公告之后,你泸职院如果不是为了贪污橡胶厂的拆迁费和赔偿费的话,那是为了什么。一个高职院校都在干这种勾当,那学校培养出来的到底是国家人才还是国家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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