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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宜宾男在水上乐园无视警示跳水受伤索赔29万元 法院判决出租方游泳馆均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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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岁的宋某在宜宾市奇幻水游城跳水受伤,将场地出租方宜宾鲁能开发有限公司和宜宾奇幻游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近日,翠屏区法院判决宋某负全责,场地出租方和游泳馆均不担责。

  2014年7月27日,宋某购买奇幻水游城门票,进入宜宾西区鲁能开发公司B06地块上的主题水上乐园玩耍。

  翠屏区人民法院事后查明,奇幻水游城为地砌式游泳池,水池最上沿高于地面约1.6米。水游城主办方在入园醒目处设有“水深1.3米”、“请勿攀爬”、“请勿跳水、潜水”、“请勿追逐打闹”的警示牌。游客需从地面沿扶梯拾级而上后,到达游泳池平台,然后再沿扶梯下行进入游泳池嬉戏玩耍。

  宋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进入游泳池后,爬上临游泳池一面的扶梯,跳入游泳池中受伤。“他们后来说有人喊我不要跳水,但我根本没听见,也不知道这里不能跳水。”事发后,宋某被奇幻水游城救生员救出送医,先后花去治疗费5万余元。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有骨折和挫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宋某将宜宾鲁能开发公司、宜宾奇幻游艺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日前,翠屏区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宋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初中学历水平的健康自然人,应该对游泳场地设置的警示牌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头朝下跳入1.3米深水中的风险,其未遵守现场安全警示,不听劝告从扶梯上跳入水中,致损害后果产生。宋某应当对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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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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