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前女儿给我买了一套商品房,让我养老,由于平昌县法院的胡作为乱作为使我们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中。今年五月我身患喉癌(现在华西医院治疗),我已年近古稀,身患绝症,来日无多,我强烈要求:
1、还我们用血汗钱购买的商品房。
2、赔偿17年来给我们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案由如下:
四川省平昌县务工农民洪胜于1996年11月、1997年2月在开发商平昌县林产品公司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平昌县待业青年张芙蓉于1997年9月在同一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房款,并进行了司法公证,公证号码分别为:(96)平公字第003号、(97)平公字第003号、(97)平公字第023号;1999年3月30日建筑商平昌华阳建司和包工头孙映古与开发商平昌县林产品公司因工程结算纠纷,向平昌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早已售与我们的商品房房屋谎称“尚未出售”、“请求查封”;平昌县法院于1999年4月2日将我们正在装修中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并裁定“查封期间,原、被告双方不得出售、使用、毁损查封物。”在查封期间建筑商孙映古恶意串通其女婿程岗(程岗之姐夫雷波系平昌法院副院长,其姐是平昌法院刑庭副庭长)、王蓉德、谭显义等人签订假合同,将“查封物”非法出售给程岗、王蓉德、谭显义,造成“一房二售”的事实。
1999年至2003年先后找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县人大和巴中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因求助无果,于2003年7月18日六购房户集体诉讼,要求归还被查封的商品房。
2004年9月15日,(2003)平法民初字第701号判决:“本院认为;林产品公司与六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其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但华阳建司已经分别售与案外人,并交付使用多年;判决: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按同期利率计息。”
2004年9月27日,六原告不服平昌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2005年4月25日巴中市中级法院(2005)巴民终第14号裁定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平昌法院重审。”
2006年6月12日,(2006)平昌法民重字第5号判决:“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华阳建司又将已出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交付使用多年,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判决:解除原告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维持第三人买卖关系。”
2006年8月15日原告对平昌法院初审、重审中刻意回避:1、包工头孙映古与其女婿及亲友恶意串通、非法出售“查封物”;2、查封前我们已经在进行装修的事实,并且“查封物”至今未解封,是怎样交付使用多年的?这种“交付”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可在初审、重审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而适用的法条是早在1999年10月1日就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原告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07年7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巴民终字第31号判决:“本院认为:洪胜、张芙蓉与林产品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保护。……对华阳建司与谭显义的房屋抵偿行为,与程岗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程岗提供的购房合同书上的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1999年4月华阳建司对该房的保全申请和平昌法院的查封裁定均载明尚未出售,可以印证:华阳建司与程岗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发生在诉争之房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判决:二单元502归洪胜所有,一单元401归张芙蓉所有,返还洪胜所购另一套房之购房款、利息及损失”。
2007年7月19日上诉人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息诉服判,申请执行。(说明:其余四原告因建筑商先后以退款方式解决问题后退出上诉)
2007年7月25日平法执(2007)第178号通知立案受理。2007年至2010年此案经平昌法院、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巴中市中院执行4年无果。
2010年7月申请执行人上书四川省人大,请求督促执行。
2010年7月四川省人大副主任韩忠信签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
2010年12月29日巴中市中院裁定:“本院组织合议庭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1年8月1日市法(2011)巴民再终字第10号裁定:“本案已审理终结,撤销第31号判决书和平法(2005)平民重字第5号判决书,发回平昌法院重审。”
尊敬的领导: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购房官司经历17年,转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始点,法院依旧、法官依旧、审委会成员依旧,我们已由青年变中年,中年变老年,新房成旧房,人生还有几个十七年呢?
同样是在平昌法院,平昌《南国大厦》包工头杨守爵一房二售判刑十七年,平昌《鑫源三号楼》包工头袁刚一房二售判刑十年,而孙映古同样一房二售,至今还霸占着张芙蓉、洪胜所购之商品房,却逍遥法外。
让我们十分不解的是:一、平昌法院初审、重审、主审法官均审清事实,但到了平昌法院审委会就变了调,一而再再而三袒护建筑商的利益而坑害消费者是为什么?
二、“查封物”在平昌法院查封期间“灭失”导致后来无房执行,法院是否应当问责?
三、查封前我们已在装修中这一事实,平昌法院为什么只字不提,我们正在装修中又是怎么交付案外人“使用多年”的?既“已交付使用多年”了,建筑商、包工头为什么还要申请查封?
四、既“已交付使用多年”了,建筑商、包工头为什么还要收取我们的“购房款”和“配套费”12000元呢?是否已构成诈骗罪?
五、包工头和第三人本是亲戚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初审审结报告、和终审判决中均载明“有明显涂改痕迹”,平昌法院却认定为“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的要件是什么?法官们不知道吗?
六、如果说“终审判决”事实不清,为什么在四年执行无果后才发现“事实不清”,法官们早干什么去了?
我们这个购房官司难道比台湾陈水扁案更复杂更难审吗?《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晚清四大冤案,在慈禧太后亲自过问下,终得平反昭雪,难道在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不如腐败的晚清王朝吗?我们的人民法官还不如慈禧太后吗?
我们向您求助,请求您主持公道,还法律一分尊严,一分神圣,还社会一分正义,一分和谐,还我们一个天理、一个安宁!
全权代理人:张必书(张芙蓉之父)
身份证号码:513028194603290033
详细住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29号
电话:15982720208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