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召开房地产新政媒体见面会,正式发布《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后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6月1日起,凡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商品住房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最高可获400元/㎡补助,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转为城镇户口,政府另给予每套10000元补助。
据了解,新《办法》从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购房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设立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 主城区购房最高补助400/m2
建立政府、企业、市场和金融机构共同联动机制,设立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书面申请。
在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商品住房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政府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商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助。
对于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转为城镇户籍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政府另给予每套1万元补助。
个人在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200元/㎡补助,政府给予200元/㎡补助,合计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据了解,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不再新建安置房 货币补偿可享300元/㎡补助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6年6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新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为准),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
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按被征房屋面积300元/㎡的补助。
2016年6月1日起,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困难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后,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50㎡享受300元/㎡补助。
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最高可贷80万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一套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支持再次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商贷首套房首付最低20%
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90㎡以下按1%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子女),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商品房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
商品房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由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并提供房源进入目录库,购买进入目录库中的商品房才能享受政府和企业提供的购房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政府补助。据了解,目前已有20多家房地产企业进入项目目录库。
购房补助申报审批发放流程
1. 申报材料:购房补助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办理流程:对于符合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由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集中申请,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申请,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受理及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合格的,通过各区购房补助发放资金专户,发放到购房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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