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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有权必有责---执法规范化意味着“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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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俗地说,就是让每一个执法的警察知悉,“国家授权你可以做什么,你就只能在这个范围里面做,你不能越过这个边界。”这同样意味着一种保护:只要警察严格按照规则执法,就能最大程度上,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是一道最有说服力的“隔离墙”。
 对老百姓而言,“公安执法规范化”更是咱们自身权益的保护罩。试想一下,如果在容易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或强制措施的执法环节上,缺乏一套清晰的、明确的规则,警方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意味着对百姓私权的“挤压”。
 “有权必有责”,“公安执法规范化”对老百姓保护的第二层意思,就是畅通的申诉渠道——我们知道了警察的权力边界后,一旦他们“越权”、“滥权”,就可以用一套救济机制,让践踏规则的警察,得到法律惩处。
 这些,都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一旦警察同老百姓之间,因对规则的熟悉、对各自权力(利)边界的“心中有数”而达成了默契,那么,改变的将不止是你我心中的安全感、不止是警察的执法环境,更是整个社会的秩序意识、舆论生态和互信程度。
 这一切,皆由规则而来。背后,是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对警民双方皆然。还是举例说明:在西方一些国家,司机在路上开着车,当警察叫司机停下来,司机不停时,警察接下来会采取的措施?双方都很清楚。停车之后,警察叫司机手放下来、放在哪里,也有很细致的规定。比如美国,司机的手只能放在方向盘上,不能放在裤兜里,更不能放在衣兜里做“掏出”的动作,否则,警察可以合法开枪。在处警现场,什么时候,“警察不能动我”;什么时候,是“我越界了”,警察有权依规则动我,这些概念都有待执法规则的细化、推广和深入人心。
 全世界处警,有几点原则是通用的。比如,“最少使用武力”原则,“武力对等”原则,“当出现严重的暴力犯罪,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原则。如果咱们的警民双方,事先都能清晰地知道——警察执法时,规则不禁止老百姓做什么、禁止老百姓做什么;越过了界限后,每一步,警察即将合法采取的暴力措施,都有哪些。也许,一些因“信息不全”、“沟通失灵”都触发的情绪失控,由此导致的执法悲剧,会大大减少。对警民双方,都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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