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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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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强调要用担当诠释忠诚、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
权责统一,失责必究,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关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立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肩负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任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惩罚。
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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