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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揭秘运毒方式如何花样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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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秘运毒方式如何花样百出:
暗度陈仓!毒品藏身空气压缩机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警方打掉一个跨境贩毒团伙,累计缴获毒品282公斤。毒品被藏匿在工业用的空气压缩机和钢构拉线机内,毒贩原本以为万无一失,没想到却被一名快递小哥识破,并迅速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打掉了这个跨境贩毒犯罪团伙,抓获4人,累计缴获毒品282公斤。对于此案,办案民警表示,压缩机外观完好,看不出有任何问题。不过在X光机的扫描下,毒品就无所遁形了。

改头换面!冰毒变身豆瓣酱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跨省贩卖冰毒案。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16.53公斤冰毒化整为零,用茶叶袋包成23包,密封在豆瓣酱里,采用物流夹带的方式,打包从广州发往沈阳。警方掌握线索后,在运输途中将其截获。

人体藏毒!采用吞服或从下体塞入的方式运毒

以上两起案例,毒品都被藏匿在货物或商品中。而实际生活中,毒贩还经常采用一种方式运毒,那就是活人运毒。

近日,广州海关在11天内集中查获9起人体藏毒走私案。5月28日下午4时,海关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旅检通道发现一名藏毒的非洲裔男子。这名可疑男子为乌干达人,他在乌干达登机前,一名尼日利亚男子交给他一些密封好的毒丸,让他吞进肚里。将这些毒丸带到广州,男子将获得4千美元的报酬。在医院里,这名男子排出23粒用高密度材料包裹的压缩毒丸。在这名男子被查获前后的11天里,另有8名用同样方式走私毒品的非洲裔男子也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查获。

其中一名尼日利亚籍男子的藏毒方式更让人吃惊。广州海关机场旅检人员告诉记者,“跟以往吞服不一样,他将10颗毒品从下体肛门处塞入,每一颗都有婴儿小臂那么粗,当时听完之后我们都感觉很可怕。”

目前,9名嫌疑人均已接受缉私部门监护排毒,共排出毒丸529颗,其中海洛因3932.1克,可卡因4355.3克,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人体藏毒风险大 包装破裂可丧命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嫌疑人最多可在体内藏匿毒品1-2公斤。这些毒丸在藏毒者体内最长可停留3-4天,其间藏毒者不能进食,只能少量饮水。由于胃肠蠕动和胃酸腐蚀,一旦毒丸外部包装破损,藏毒者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
液体藏毒!红酒内含可卡因
除了人体藏毒,有毒贩竟然将可卡因溶解在红酒当中,毒品直接变成了液体。
2015年11月30日,两名中国籍旅客搭乘航班飞抵上海浦东机场时,携带5件行李。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其行李进行X光检查时,发现其中两个行李箱装满了酒瓶。打开行李箱,里面共32瓶红酒,虽然外包装跟普通红酒没有区别,但现场采样检查却显示,瓶内液体呈毒品阳性反应。经鉴定,红酒瓶内的液体含可卡因成分,总重量达到28.2千克。
经询问,两人是夫妻关系,在巴西圣保罗经商。两人交代,回国前一天,他们接受了一名华人男子委托,将2个存有红酒的行李箱携带入境,对方为此支付劳务费折合人民币约3200元。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国常见传统毒品有哪些?
我国常见的传统毒品有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大麻、大麻脂、古柯、可卡因、可待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常见的新型毒品有冰毒、麻古、摇头丸、K粉、三唑仑、咖啡因、安纳咖、安眠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为什么会吸毒成瘾?
人脑中有一种物质叫多巴胺,这种化学物质能够传递兴奋及愉悦等信息,因此它又被称作“快乐物质”。当我们遇到快乐的事情时,多巴胺会大量产生,占据了人脑中的阿片受体,产生幸福快乐的感觉。毒品的种类本质上都是刺激人在生理上产生大量的多巴胺。我们的大脑很精密,当多巴胺太少时,大脑就会收到负反馈,通过一系列的化学神经递质反应产生多巴胺,维持一个正常状态。
毒品就是一种外来的多巴胺刺激物,扼制了原来人体内多巴胺的形成和释放,破坏了人体内的“生态平衡”,形成人体在生理、心理上的依赖,只有不断递增外来“摄入”,才能保持人体生理、心理上的平衡。反复多次后,人体对毒品的耐受性提高,药物作用逐渐减弱,吸毒者只能以更大的剂量连续不断抑制身体反应,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旦停止外来供应,大脑一时又无法补充多巴胺,身体就会陷入一场供需危机,这就是戒断反应。当长时间使用吗啡之后,突然停用,人体自身被抑制的多巴胺分泌功能,不会随之马上恢复,人就会出现因多巴胺分泌失调引发的各种生理症状,如流涕流泪、头昏脑涨、乏力嗜睡,甚至有万蚁噬骨的不适痛楚。
这些因素可能让你中了毒品的招
①好奇心:青少年对新鲜事物有极大兴趣,加之对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轻信自己有足够的毅力和控制能力,一旦和吸毒者接触,很容易染指毒品。
②受诱惑:处在吸毒环境中的人,受诱惑的可能性很大,一些知识层次低、认识能力差、判断力和预见性不强的人,极易被诱惑。
③被欺骗:吸毒者常向那些社会经验不足的人把毒品夸得天花乱坠。诸如:吸毒可以成仙;吸毒是高档人的生活方式;吸毒能提神减肥;吸毒可治百病;吸上毒可以使性生活满意等等。一开始慷慨解囊、免费招待,一旦致人成瘾欲罢不能后,便可不断地在受害者身上攫取毒品的巨额利润。
④寻求刺激:毒品能使人产生欣快感;毒品对人体的刺激一般都强于其他行为的刺激。生活无聊、喜欢寻求刺激的人,往往容易吸毒。
⑤无知:法律知识差,认为吸毒是一种时髦的生活享受,不认为吸毒违法;社会知识差,认为吸毒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生理知识差,认为毒品不会成瘾或成瘾后可轻易戒除;一种无知的心理驱动致使染毒。
⑥解脱烦恼:一些人生活中的挫折和烦恼接连不断,为了得到心理上的解脱,加之对毒品的无知或受欺骗、受诱惑,用毒品来麻醉自己,结果是求得暂时的解脱,而陷入更大的烦恼。
如何做到远离毒品?
第一,知法守法。自觉学法,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自觉地将毒品拒之门外,这是远离毒品的第一道,也是关键的一道防线。
第二,加强自身修养,洁身自好。不要以为这是空洞宣教,很多人吸食毒品是心理堤防坍塌的直接结果。
第三,千万别尝第一口。毒品的特性决定了一旦沾染,无法自拔。
第四,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
第五,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身处毒雾缭绕的地方实际上是不自觉的吸毒,不要在吸毒场所多停留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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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的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农民在自家旧屋制造冰毒;“瘾君子”吸毒后砍死3岁幼儿;跨国走私毒贩在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藏毒进行运输;90后毒贩在逃跑过程中持手枪朝公安人员追来的方向射击…案情堪比最近热播的网剧《余罪》。从判决来看,10起案例中的11位罪犯,4人被判处死刑。

案例1
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铁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洪海沿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海沿,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海沿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海沿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海沿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海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海沿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海沿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海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海沿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舒余坤贩卖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余坤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余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余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余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4
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万寿,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万寿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万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万寿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5
孙静贩卖毒品案
——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
莫进友贩卖毒品案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进友,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
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进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2.48克氯胺酮。莫进友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追来的方向射击,后将携带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莫进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进友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进友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随身携带枪支,并向公安人员开枪射击,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莫进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
林坤武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无业。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洪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林坤武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坤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8
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
李贵松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松,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0
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学建,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学建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学建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学建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学建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学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学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 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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