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罗江县住建局认为公民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是无理要求不予公开 被诉讼至法院 四川罗江县法院分别于6月20日、21日、22日、23日,开庭审理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不公开案。被告聘请了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代理出庭,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尹邦文作为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庭审之前,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2016年3月18日,罗江县陕西馆巷被拆迁户李宇,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了编号为005、006、007、008号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信息、评估报告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规划调整信息。”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未向李宇作出任何答复。因此,李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义务。 四川罗江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6月20日、21日、22日、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胡昌勇对原告申请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调整信息”,答复说:“有规划,没有调整规划。”对原告申请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胡昌勇答复说:“到目前为止,建设单位还没有向被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也没有红线图信息,等以后有了红线图信息,再向社会公布。”对原告申请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估报告信息。”胡昌勇答复说:“搞不清楚什么是评估报告。”对原告申请的“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信息。”胡昌勇答复说:“已经于2014年4月进行了张贴公布。”审判长询问被告为什么没有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被告代理人胡昌勇说:“原告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无理要求,是不正当的,被告没有义务对无理要求进行答复,如果提无理要求的人多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都要瘫痪。”当审判长要被告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代理人胡昌勇说:“你是故意为难我,我是省上、市上的法律顾问,你要尊重我。” 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答复作如下答辩: 1、原告申请的“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信息、评估报告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规划调整信息“,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被告应当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更没有证据证明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够导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除非被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罗江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在2014年3月18日递交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答复,就是行政不作为。 4 原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就某一信息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原告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义务。 经过四天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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